主要指标解释

 

本年煤炭消费量  仅限规模以下工业法人单位填写。指用煤单位年度实际使用的各种煤及煤制品的数量。不包括焦炭、下脚煤和石煤。煤炭是原煤(烟煤、无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以及泥煤、型煤(蜂窝煤、煤球、煤饼)等的统称。

煤炭的消费以吨计量,1吨=1000千克(公斤),用煤单位应按照实际消费称重记录填报,如缺少称重记录,可通过下式计算获得:消费量=年初库存+购入量-年末库存,或用一年的购入煤炭量代替。

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指不是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所消费的各种能源,具体指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能源消费主要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费合计=∑(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折标准煤系数)。

能源消费合计(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千瓦时)×0.1229/1000+煤炭消费量(吨)×0.7143+焦炭消费量(吨)×0.9714+管道煤气消费量(立方米)×0.5714/1000+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1.33/1000+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7143+汽油消费量(吨)×1.4714+煤油消费量(吨)×1.4714+柴油消费量(吨)×1.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1.4286+外购热力消费量(百万千焦)×0.0341。计算时,各能源品种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上述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部分能源品种换算关系如下:汽油10.73千克0.00073吨,轻柴油10.86千克0.00086吨,重柴油10.92千克0.00092吨,煤油10.82千克0.00082吨,燃料油10.91千克0.00091吨。

能源产品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期初、期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存手续的产品。

能源产品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报告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报告期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能源产品销售量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产品产量中的规定。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②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③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报告期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报告期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报告期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报告期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报告期销售量和报告期生产量均不变。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企业自用及其他  本指标包括企业自用量和其他两部分。企业自用量又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的产品的数量。如钢铁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生铁炼钢,其计算了生铁产量又用于炼钢的生铁数量,应作为企业自用量统计。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活用、在建工程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能作为自用量统计,而作为销售量统计。如钢铁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本企业房屋维修的数量,应作为销售量而不是自用量统计。其他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以及报废等方面的产品数量和盘盘亏的数量。企业以促销手段搭售的产品不能视为捐赠,而应作为销售对待。

原煤  指煤矿生产的、经过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的原煤。即:从毛煤中选出规定粒度的矸石(包括黄铁矿等杂物)、绝对干燥灰分在40%以下的原煤。绝对干燥灰分虽40%以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开采,并有消费需求的劣质煤,亦应计入原煤产量。原煤分为无烟煤、烟煤、褐煤,在烟煤中又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两种。原煤不包括石煤、泥煤(泥炭)和伴随原煤生产过程而采出的煤矸石。

原煤的计量

1.煤炭必须加工拣选,实行选后计量,即拣出50毫米以上矸石后,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计算原煤产量。凡有选煤厂的矿井,出井的煤必须经过选后,才能计量。没有选煤厂的矿井,也应采用简易方法拣选,扣除矸石后,计算原煤产量。

2.不入洗的水采原煤的产量,应以条件相同的旱采原煤的全水分为基础进行折算。但此项全水分必须经上级审定批准,经审定批准后,不准随意变动。其折算公式如下:

水采原煤产量(吨)=水采煤实测产量(吨)×(100-水采煤实测水分)/100-旱采原煤全水分)

3.用水砂充填采煤法开采的矿井,其原煤产量的计算是:

(1)有炼焦煤选煤厂的矿井,其原煤产量应按规定的精煤计量水分进行折算。其折算公式如下:

水砂充填矿井原煤产量()=含全水分的原煤重量()×(100-实测全水分)/100精煤计量水分)

(2)没有炼焦煤选煤厂的矿井,其原煤产量按规定的全水分折算。但实际水分不超过规定全水分的,不再折算。

4.当矿井采用矿车运煤、提煤时,矿车计量以实际装载量计算。计算时应扣除车底积煤。

5.罐率或容积比重应每季测定一次,同时要进行全水分检查,全水分超过规定指标时,应从容积比重中扣除其超过部分。

6.原煤入选的矿井(露天),除水采矿井由于不能直接测得煤炭数量,可按选后实际的各种产品之和计算原煤产量以外,其他矿井(露天)的原煤产量必须由矿井(露天)验收计量,不得按选后产量的数量倒算原煤产量,更不得以规定的精煤产率(回收率)来推算原煤产量。

7.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原煤产量,因存放日久或保管不善等其他原因而致变质(如自燃或风化)的煤炭在统计上不算废品,产量不作扣除。

无烟煤 指煤化程度高的原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低、密度大、燃点高、碳含量高、无粘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通常作为民用燃料,也可直接用于小型高炉炼铁等。

烟煤  指煤化程度低于无烟煤而高于褐煤的原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产率范围宽,一般在10-40%之间,单独炼焦时,从不结焦到强结焦均有,燃烧时有火焰且多烟。烟煤主要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

炼焦烟煤 指主要可用于炼焦的烟煤,包括焦煤、1/3焦煤、肥煤、气肥煤、气煤、瘦煤、贫瘦煤、其他炼焦的烟煤。

一般烟煤  指除炼焦的烟煤以外的烟煤,包括贫煤、弱粘煤、不粘煤、长焰煤、1/2中粘煤、其他一般烟煤。   

褐煤 指煤化程度低的煤,其外观多呈褐色,光泽暗淡,水分含量高,在空气中易于风化。挥发分大都在45%-55%之间,氮含量较高(10%-30%),并含有一定量的腐植酸。褐煤多作发电燃料,也可作气化原料和锅炉燃料,有的可用来制造磺化煤、活性碳、褐煤蜡的原料。

洗煤  指将原煤经过洗选和筛选等加工后,清除或减少灰分、矸石、硫分等杂质,并按不同煤种、灰分、热值和粒度分等级的煤;粒度等级通常分为502520136毫米以下;类别通常分为洗原煤、洗混煤、混煤、洗混末煤、混末煤、洗末煤、末煤、洗粉煤、粉煤等品种。其灰分,除洗混煤要求小于或等于32%以外,其余均要求小于或等于40%

洗精煤  指原煤经洗选加工,降低灰分、硫分和去掉杂质后,适应专门用途的优质煤。包括炼焦用、非炼焦用的洗精煤,以及加热、动力用的洗混煤、洗块煤、洗末煤等;不包括洗中煤、矸石和煤泥。洗精煤可分为冶炼用炼焦洗精煤和其他用炼焦洗精煤。冶炼用炼焦洗精煤,其粒度分为小于5080100毫米三种,灰分小于或等于12.5%,简称冶炼精煤;其他用炼焦洗精煤,粒度也分为小于5080100毫米三种,灰分在12.5%16%之间,简称其他精煤。土法洗煤产出的所谓“洗精煤”不包括在洗精煤产量中。

天然原油 指各种碳氢化合物的复杂混合物,通常呈暗褐色或者黑色液态,少数呈黄色、淡红色、淡褐色。

(一)天然原油产量的计算原则:

1.天然原油产量按净原油量(即:扣除含水、泥沙后的原油量)计算。

2.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地下石油资源,从采油井采出的原油必须进入集输系统,尽量减少进入土油池。

3.因事故、自然灾害及从探井、报废井、未交采油单位或未具备生产条件的井中产生的落地油,其产量应按已销售、已利用和已回收的油量计算原油产量。

4.原油产量中包括从油(气)井井口直接回收或经处理装置回收的凝析油。

5.油田内部新管线投产后的管线存油,不能作为库存报产量,待管线报废时清除的原油才能计入报告期原油产量中。凡是以前已报过的管线存油,在管线报废后,清除的原油不能再计入本期原油产量。在进行原油平衡时,清除的原油作为增加期初库存处理,并在报表上注明此油量。

6.计算原油产量,必须建立定期盘库制度,通过检尺或流量计准确地计量。

7.计算原油产量的库存量,必须经化验,符合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油库存量不能作为计产的盘库范围。

(二)天然原油产量的计算方法:

原油产量计算方法有两种:正算法和倒算法。

1.“正算法”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按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计算原油产量的方法。

2.“倒算法”就是从销售的角度根据销售量,自用量,及期末、期初库存差倒算出原油产量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油产量=(期末库存量+销售量+企业自用量-期初库存量)/1-损耗率)+国际合作份额油

目前,在原油产量计算方法上仍采用倒算法,今后将创造条件实现正算法计算原油产量。

原油商品量,是指本期生产可供销售的产量。它反映企业为社会提供原油商品的总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油商品量=原油产量-生产自用量-原油损耗量

企业原油自用量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全部原油量。包括生产自用量、矿区其他用量。

1.生产自用量是指围绕油气生产所用的油量(指在原油生产企业生产、集输、处理、储运过程中耗用的原油量)。

2.矿区其他用油量是指油气田所属的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部门的用油量。

原油损耗量是指原油在集输、储存、装卸、脱水、脱盐、脱气等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清罐、事故损失。损耗定额必须定期测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实际损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损耗计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损耗计算。如因各阶段损耗难以确定或各时期变化不大时,可按测定的总损耗率计算。

清罐损耗量是指在油罐底部,因积有大量的泥、沙、杂质等,在清洗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此项损耗可以按实际报损。

事故损耗量是指原油在储输过程中因事故发生的损失。如跑油、溢油、漏油、火灾等事故损失量,计算事故损失量时必须认真核实,将回收部分冲减损耗。

原油库存量是指全油田集输系统经净化处理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所有油罐的库存量之。要建立定期的原油库存盘点制度,盘库要在规定的统一结算时点同时进行。

天然气  指以气态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各种气体的混合物,由有机物质经生物化学作用分解而成,或与石油共存于岩石的裂缝和空洞中,或以溶解状态存在于地下水中;主要成分为甲烷(约占85%95%),还有乙烷、丙烷、丁烷等,是一种优质燃料和化工原料。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分为油田气层气、油田伴生溶解气)和煤田天然气(也称煤层气,属于非常规天然气)。报表中的天然气仅包括气田天然气和油田天然气(即常规天然气口径,煤层气单独统计)。

天然气体积随温度和压力的变化而变化,统计时按标准状态下(压力为760毫米汞柱,温度20)的体积计算。

天然气产量是指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

天然气产量的计算原则:

1.气田天然气产量是指从井口产出经过油、气、水分离,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第一次计量的全部气量。

2.油田天然气产量是指从油井产出,在油、气、水三相分离分输点,第一次通过仪表连续计量进入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

3.对不具备条件未经油、气、水分离的就地自用气量和边远井产气就地利用气量,仍可按测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计算产气量。

4.经过油气水三相分离后的油井气中,可能含有一些凝聚物,应根据测定情况在气量中予以扣除。

天然气产量计算公式:天然气产量=销售量+企业自用气量+损耗量及输差+期末库存-期初库存

天然气销售量是指供给本企业以外用户,以及供本企业内部炼油厂、化工厂等部门用气量和其他综合利用的气量。

天然气销售量按供气用途分为供大化肥用、供中小化肥用、其他工业用、商业用、城市民用、其他用。

销售量中供本企业用气量,主要是指供给本企业内炼油、化工、碳黑、硫磺、化肥、制盐等用气量,这部分气量计入其他工业用气量中。

企业自用气量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全部天然气量。它包括生产用气和其他自用气量。

1.生产自用气量,是指围绕油气生产所用的气量。

2.其他自用气量,是指油田所属的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部门的用气量。

天然气损耗量及输差是指天然气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及输差。

液化天然气  指液体状态的天然气,由气态天然气在一定温度和压力条件下液化而成,无毒、无色、无味,在-161下的密度约为425千克/立方米。天然气在常温、常压状态为气态,占有的体积大,不利于储存,液化后体积只有气态的1/600左右。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的临界温度为-82,故在常温下不可能通过压缩而将其液化。而当将甲烷冷却到-161以下时,在常压下即转化为液体,即液化天然气(LNG)。

煤层气  指储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是煤的伴生矿产资源,属非常规天然气。

原油加工量 指直接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加工的原油量。该指标是衡量炼化企业生产规模、能力的一项基础指标,也是炼化企业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因此,原油加工量作为一个特殊的指标在产品产量中统计。

计算原油加工量必须具有一定的计量手段,一般用流量计计量,在计量表误差较大的情况下,也可以用罐检尺方法计量,但不允许用产出量倒算。

汽油  指直馏汽油和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和经精制的热裂化、焦化等)汽油,按不同比例调和,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及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暴剂(如加入抗暴剂还要加入着色剂)而制成。本品为易燃、易挥发液体,具有良好的抗暴性能和燃烧性能,其蒸发性好,燃烧完全,积炭少,对发动机部件及储油容器无腐蚀性,由于加有抗氧剂,产品具有较好的安定性,不易过早氧化。

包括航空汽油和车用汽油。

1.航空汽油  指按国家规定的鉴定程序所通过的原料及生产工艺条件,由催化裂化、烷基化、催化重整等装置所生产的汽油组分与其他高辛烷值组分(如工业异丙苯、抗爆剂、抗氧剂等)调合而成,主要用于活塞式航空发动机燃料,其质量要求要比车用汽油高,一般加入染色剂以区分。航空汽油有辛烷值和品度值两个质量控制指标。随着喷气内燃机的发展,航空汽油的用量已减少很多,目前主要用于直升飞机和一些小型螺旋桨飞机以及喷气式飞机的启动等。

2.车用汽油  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装置产出的汽油组分(如催化汽油、加氢裂化汽油、催化重整汽油、加氢精制后的焦化汽油等)及高辛烷值汽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后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爆剂和甲基叔丁基醚(MTBE)等制成。代表汽油质量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抗爆性,辛烷值是表示汽油抗爆性的重要指标。

煤油  包括灯用煤油、航空煤油。

1.灯用煤油  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的直煤油或二次加工经加氢精制的不含裂化组分的适宜馏分,主要用于点灯照明和各种燃料器用油。

2.航空煤油  按国家规定的鉴定程序所通过的原料及生产工艺条件,由蒸馏装置的直煤油或经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生产的组分,单独或复合加入必要的、有利于改进与提高航空煤油质量的添加剂制成。主要用于航空涡轮发动机作燃料,根据所适用的工作环境温度及发动机型号分为不同牌号。

柴油 指直柴油和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热裂化、加氢精制的焦化的柴油等),以不同比例调和而成的成品油。柴油分为轻柴油、重柴油。

1.轻柴油  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柴油或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柴油组分(如催化裂化柴油、加氢裂化柴油、加氢精制后的焦化柴油等)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供转速为每分钟1000转以上的柴油机使用的柴油。按凝固点划分为以下牌号:10号、5号、0号、-10号、-20号、-30号、-35号、-50号等。

2.重柴油  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重柴油,或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重质柴油组分(如催化裂化柴油、加氢裂化柴油、经加氢精制的焦化柴油等),或与适量轻质柴油组分按不同比例调合而成,供转速为每分钟1000转以下的柴油机使用的柴油。包括以下牌号:10号、20号、30号等。

润滑油 指以原油经常减压蒸馏装置和二次加工所得的馏分油为原料,经糠醛精制和溶剂脱蜡或压榨脱蜡,再经白土或加氢精制工艺所得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入清净、分散、抗氧、抗腐、抗泡等添加剂调合而成。

润滑油品种、规格、牌号较多,广泛应用于机械设备上,不同的应用领域要求使用不同的品种,不同的使用环境和条件又要求使用不同的牌号。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分类标准,制定了国家标准GB/T 7631.187。目前润滑油分为16类:全损耗系统用油、齿轮用油、压缩机用油、主轴轴承用油、导轨用油、液压系统用油、金属加工用油、电器绝缘用油、防护防蚀用油、汽轮机用油、热处理用油、蒸汽汽缸用油、橡胶填充用油、白油、专用润滑油、热传导液等。

燃料油  包括船用燃料油、重油或其他燃料油。燃料油分为商品燃料油和自用燃料油。商品燃料油指企业作为商品销售的燃料油;自用燃料油指本企业用作燃料和化肥、化工原料的自用油。

1.船用燃料油  由原油经蒸馏后的常压重油或减压渣油与适量的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不同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于大型低速远洋船舶柴油机(转速低于每分钟150转)作燃料。包括:舰用燃料油、1000秒船用燃料油、1500秒船用燃料油及0号、2号、5号、6号、23号、其他船用燃料油。

2.重油  指原油经常减压装置蒸馏后的减压渣油与二次加工组分油按不同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于各种锅炉或其他工业炉燃料,也可用于重油制氢、生产合成氨和炭黑的原料。一般分为以下牌号:10号、20号、60号、100号、200号及其他重油。

石脑油 属一部分石油轻馏分的泛称;用途不同,各种馏程亦不同。馏程自初馏点至220左右,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70145馏分,称轻石脑油,生产芳烃的重整原料;70180馏分,称重石脑油,用作生产高辛烷值汽油。用作溶剂时,称作溶剂石脑油;来自煤焦油的芳香族溶剂油也称作重石脑油或溶剂石脑油。

溶剂油 指以蒸馏装置的直馏汽油组分或催化重整的抽余油为原料,经精制、分馏而制成,按馏分不同分为以下不同牌号:6号抽提溶剂油,用于植物油萃取工艺中作抽提溶剂,也可作合成橡胶工艺中的溶剂、化学试剂、化学溶剂等;70号溶剂油,别名香花溶剂油,用于香花香料及油脂工业作抽提剂;90号溶剂油,别名90号石油醚,用于化学试剂、医药溶剂;120号橡胶溶剂油,用于橡胶工业作溶剂;190号溶剂油,用于机械零件洗涤和工农业生产作溶剂;200号溶剂油,用作油漆工业溶剂和稀释剂;260号溶剂油,为煤油型特种溶剂;300号彩色油墨溶剂油,用于制造高档油墨;航空洗涤油,用于航空机件等精密机件的洗涤,也用作航空涡轮发电机点火燃料。

润滑脂  膏状物质,某些常用的润滑脂俗称“黄油”,是各种机械上常用的润滑剂,其品种很多,其中绝大部分是用矿物润滑油稠化制成。分为以下品种:钙基润滑脂、钠基润滑脂、钙钠基润滑脂、复合钙基润滑脂、锂基润滑脂、烃基润滑脂、皂基润滑脂、防锈润滑脂、合成润滑脂、铝基润滑脂等。

液化石油气 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主要用作石油化工原料,脱硫后可直接用作燃料。

石油焦  指以原油经常减压装置蒸馏所得的渣油或其以重油为原料,经焦化装置生产。产品按用途分为三个牌号,每个牌号按质量分为AB两类,牌号有1#A1#B2#A2#B3#A3#B石油焦等。主要用于制造石墨电极、碳素、碳化硅、碳化钙等产品的原料,也可直接用于冶炼、铸煅工艺作燃料。

石油沥青  指由原油经常减压装置蒸馏直接获得的渣油制品,也可以用减压渣油为原料经氧化,溶剂脱出的沥青再经适度氧化或调合而成。是来自原油中的最重的组分,是高度缩合的多环烃类混合物,具有良好的粘结性、绝缘性、渗水性,并能抵抗许多化学药物的侵蚀,广泛用于道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防护涂料以及保持水土、改良土壤等领域。沥青性能主要是以软化点、针入度、延伸度来表示的。软化点表示沥青的耐热性能,软化点越高则耐热性能越好。针入度反映沥青的流变性能,为使道路沥青与砂石粘结紧密,需要高针入度的沥青;而作为防腐用的专用沥青,则需要低针入度的沥青,防止流失。延伸度表示沥青的抗张性和可塑性,道路沥青要求的延伸度最高,是为了保证在低温下路面不致受车辆碾压而出现裂缝。沥青按用途可分为普通沥青、道路沥青、建筑沥青、专用沥青,其中以道路沥青的用量最大。

焦炭  指将各种经过洗选的煤炭按一定比例配合后,在隔绝空气的高温炭化室内经过热解、缩聚、固化、收缩等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形成的固体燃料,呈黑灰色块状、有光泽,燃烧时烟气少,具有粘结、结块、低硫、低灰、坚硬、耐磨、耐压、富于气孔性等特点,主要用于冶金、化工、铸造等工艺的燃料和原料。它包括各种生产方式生产的焦炭,即包括机械化焦炉、简易焦炉、土焦炉、煤气发生炉等装置生产的所有焦炭和半焦炭。

焦炭的分类:根据炼焦的原料,焦炭分为煤焦、石油焦和沥青焦。通常所说的焦炭是指煤焦。根据用途,焦炭分为冶金焦、铸造焦和化工焦。根据生产技术,焦炭分为机制焦与土焦。根据炼制过程,焦炭分为低温焦炭与高温焦炭。

机焦  指机械化焦炉生产的焦炭,固定碳含量在80%以上,发热量一般在65007000千卡/千克,具有一定的强度,焦块均匀。

发电量  指电厂(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它是发电机组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发电量包括全部电力工业企业、自备电厂的产量。新装发电设备在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所发的电量以及发电设备大修或改进后试运转期间所发的电量,凡被本厂或用户利用的,均应计入发电量中,未被利用的,则不应计入。发电量中不包括电动的交直流变换、励磁机和周波变换的电量。

火力发电  指利用煤炭、燃油、天然气等燃料燃烧时产生的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包括利用余热、余气等发电。

水力发电  指利用水位落差,配合水轮发电机产生电力的一种发电方式,也就是利用水的势能转为水轮机的机械能,再以机械能推动发电机而得到电力,包括抽水蓄能发电。

核能发电 指利用原子反应堆中核燃料(例如铀)缓慢裂变所释放的热能产生蒸汽驱动汽轮机再带动发电机发电的一种发电方式。

风力发电  指把风的动能转变成机械动能,再把机械能转化为电力动能的一种发电方式。

太阳能发电 指先将太阳光或能转化为热能,再将热能转化成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

太阳能发电有两大类型:一类是太阳光发电(亦称太阳能光发电),另一类是太阳热发电(亦称太阳能热发电)。

太阳能光发电是将太阳能直接转变成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它包括光伏发电、光化学发电、光感应发电和光生物发电四种形式,在光化学发电中有电化学光伏电池、光电解电池和光催化电池。

太阳能热发电是先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再将热能转化成电能,它有两种转化方式。一种是将太阳热能直接转化成电能,如半导体或金属材料的温差发电,真空器件中的热电子和热电离子发电,碱金属热电转换,以及磁流体发电等。另一种方式是将太阳热能通过热机(如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发电,与常规热力发电类似,只不过是其热能不是来自燃料,而是来自太阳能。

潮汐能发电  指利用潮汐的动能和势能发电的一种发电方式。也就是在涨潮时将海水以势能的形式储存在水库内,在落潮时利用高、低潮位之间的落差放出海水,推动水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

沼气发电 指利用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进行发电的一种发电方式。

地热能发电 指利用地下热能转变为机械能,然后再把机械能转变为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能够把地下热能带到地面并用于发电的载热介质主要是天然蒸汽(干蒸汽和湿蒸汽)和地下热水。

垃圾发电  指把经过分类处理后燃烧值较高的垃圾进行高温焚烧,产生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

竹木生物质燃料发电  指利用生物质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发电的一种发电方式。仅指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

其他发电 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发电形式。

煤气生产量 指煤、焦炭、半焦等固体燃料与燃料油等液体燃料干馏或气化所产生的可燃气体。包括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油煤气等。

焦炉煤气  指炼焦过程中,煤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的同时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一吨煤在炼焦过程中可产出730780千克焦炭和300-340立方米焦炉煤气以及35-42千克焦油。焦炉煤气热值高、燃烧快、火焰短、生成废气比重小;主要成分为甲烷、氢和一氧化碳等,可用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高炉煤气  指炼铁过程中从高炉炉顶逸出的可燃性气体,是炼铁过程的副产品;其理论燃烧温度约为1400-1500,含有大量粉尘(约60-80/立方米),所以需要除尘处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和空气预热以提高燃烧温度。据统计,高炉每消耗1吨焦炭约可产出3800-4000立方米高炉煤气(约有60%的燃料转变为高炉煤气)。在冶金联合企业,它主要用于焦炉,以及与焦炉煤气混合用作发电或其他燃料。

热力  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蒸汽。在统计上要求外供热力作为产量统计,外购热力作为消费统计,自产自用热力不统计。

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

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热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余热余压  指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多余的副产热能、压差能,这些副产热能、压差能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 

对回收利用的余热余压,企业有计量装置并可计量其数量的,205-2表填报回收利用量,205-1表填报消费量(本企业自用的部分),如果用于加工转换,还要在205-2表填报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其他产品的产出量。假如A企业回收的余热余压外供给B企业,A企业填报回收利用量,B企业填报购入量和消费量,不得填报回收利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