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标解释
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的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的构成: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其他法人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未列明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认定根据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情况认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公司: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相对公司而言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港或澳、台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等。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是: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在此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我国的大部分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生产活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
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一般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依据《民法通则》,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包括社会团体法人、和群众团体法人。
其他法人:其他法人是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
(1)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具备法人条件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团体认定为法人单位。
(2)宗教活动场所,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认定为法人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法人单位。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认定为法人单位。合伙设立和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虽不具法人条件,但符合法人单位的三个条件,视同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位于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一部分。如果一个法人单位仅有一个经营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则该法人单位同时又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这种单位被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如果一个法人单位从事一种以上经济活动,或位于一个以上的活动场所,并能提供各自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则该单位被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从法人单位中分解出来的产业活动单位,都处于法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之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存在没有法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实收资本: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
本年费用合计:指单位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年末资产:指非企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经营性单位收入: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经营户名称:指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
个体户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业主、雇员以及参加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如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指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主要活动内容或产品(服务)的具体名称。如生产刨花板、销售刨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