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于2009年1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查登记,作为第二次经济普查重要基础性工作的统计年报工作也将如期开展。为切实做好2008年统计年报和第二次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登记工作。
二、继续做好单位清查的查遗补漏工作。在普查登记中如发现有单位遗漏的,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允许补报,直到普查登记结束。
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一经发现,各级统计执法机构要认真查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省经普办。
四、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要确保经济普查和年报数据质量。各市州统计局和市州经济普查办公室要督促县市区统计局和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建立数据审核责任制。尤其各县市区要对调查对象上报的每一张普查表(或年报表),进行认真审核评估,对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要主动登门核实,做好调查对象的思想工作,解疑释惑,确保每一张表的数据无误后,才能进机录入。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每个调查对象所填报的数据能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六、经济普查与2008年统计年报工作密切相关,各级统计部门与经济普查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71号)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 〇 〇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