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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查登记新增单位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经普办〔2009〕16号

 

[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统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2-20 08:30:27]

 

各市州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现将《普查登记新增单位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普查登记新增单位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普查登记新发现的单位

    正式登记时新发现的单位视为新增单位,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分库并逐级上报。

    二、关于组织机构代码问题

    1.单位清查时使用临时码,经济普查正式登记时使用正式码的,应该使用正式码。

    2.正式普查登记时,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组织机构代码与清查时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的,要上报清查时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登记时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对照表。

    注意:1.注意信息对应。2.601表的组织机构代码修改后,611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也要相应更改。

    三、关于清查数据与普查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1.单位清查时预计企业规模为“三下”企业,但正式登记时企业规模达到“三上”企业标准,作为“三上”企业登记。单位清查时预计企业规模为“三上”企业,但正式登记时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三上”企业标准,作为“三下”企业登记。

    2.关于产业活动单位数问题
在正式登记时,发现法人单位归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或者名称与实际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为准。

    四、关于修改单位清查数据后的上报问题

    凡是在正式登记时,出现上述三类错误导致601表与611表不一致的,请在上报正式登记表时,上报《611表修改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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