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提供的部门交换码的含义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部门的部门交换码是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库中机关及其内、下设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唯一编号。其中机关及其内下设机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等没有部门登记证书的单位,其部门交换码也作为部门登记证号使用;事业单位法人的部门登记证书号即为部门登记证号,同时作为部门交换码使用。 民政部门的部门交换码是各级民政计财部门在统计台帐上增加的部门统计代码。民政系统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计代码结构是18位,由17位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结构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登记机关代码(字母码)、2位单位类别代码、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码。 2、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税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621-3表中的上年税金,国税部门为2007年公历年度申报表中的应交税金和查补税金之和,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金;地税部门为2007年公历年度申报表中的应交税金和查补税金之和,包括营业税税金。 3、民政部门提供的个人和合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填单位类别代码? 答:621-2表中,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的单位类别代码共三位,前两位为40的是社团、为51-54的分别是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和村委会,第三位为0的是法人单位、为1的是分支机构,而为3的是个人和合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地方普查机构与铁道部系统普查机构如何分工? 答:以2008年9月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反馈各省的铁路运输业普查单位清单为准,凡清单中包括的单位即为铁道部系统普查机构负责的范围,否则即由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普查,不论清单中的单位是否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执照。 三、单位清查表和基本情况表填报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1、全省统一印发税务登记证书的地区,如何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的“07登记(注册)情况”中的税务部门机关级别? 答:税务部门机关级别不能全部填为省级,而要根据实际批准机关填写。 2、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的单位,如果省、地级作为法人单位,县及县以下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县级以下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单位情况如何填报? 答:县级以下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其归属法人填报地级法人单位的情况。 3、如果第一产业法人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都是第一产业,是否填报并录入清查表? 答:要求填报并录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但不需要填报60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60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4、乡镇政府、党委等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乡镇政府和党委,如果分别有单独的“三定方案”,且财务上能够单独核算资产,则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否则,按一个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单位名称统一填写“××××乡(或镇)人民政府(党委)”,行业统一填写“综合事务管理机构(9421)”。 5、乡、镇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已在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且单独设帐的乡镇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虽然在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证书,但实际不单独设帐的乡镇事业单位,本次普查原则上作为乡镇政府(党委)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下设分支机构如何普查?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民办非企业不允许下设分支机构。但在单位清查中发现,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如教育、卫生机构)经本系统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了分支机构。本次普查规定,此类分支机构应填报60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4机构类型”填“90其他组织机构”。 7、承包、租赁企业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承包、租赁企业如何填报有关指标,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个人或集体承包、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情况,由于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并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固定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改变,因此这些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等指标均按承包、租赁以前的性质填报。 (2)有些企业将本企业承包给个人或集体进行生产经营,承包后原企业的人员遣散,只领取部分生活费,承包方利用原厂房及设备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生产。从业人员按承包后实际参加生产的人员计算;企业主要指标按包括承包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3)有些企业在从事本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将部分厂房、场地、柜台或房屋等出租给他人经营。出租方按原行业填报普查表,但不包括承租方的情况。 8、有些单位将本单位的房屋出租给其他人经营,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如果这类单位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将自有房屋全部出租作为主要经营活动,其主要业务活动应当为:自有房屋出租,该单位的行业归入“其他房地产活动(7290)”。 9、挂靠单位如何普查? 答:凡挂靠在政府机关的单位,一律视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挂靠在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挂靠单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应作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应作为被挂靠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若被挂靠的法人单位倒闭,挂靠单位仍在经营的,应视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 10、有的单位正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但已开始营业,是否作为普查对象? 答:正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作为单独的普查对象,并按其经营活动划分行业,由普查机构(统计局)赋临时法人代码。 11、当年关闭的企业(单位)及被兼并企业如何普查? 答:当年关闭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单位负责填报。如果企业没有主管单位,又无法落实其他填报人,可以免填。对被兼并的企业,如果符合法人条件的,仍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处理;如果仅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按产业活动单位处理。 12、有的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规模相当大,是否可按企业处理? 答:个体经营户不论其规模大小,均以在工商部门领取的执照为准,不作为企业填报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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