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来源:    |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    发布时间:2013-04-18 16:21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和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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