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发文部署龙山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来源:    |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    发布时间:2013-05-24 17:3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6号)及《湘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州政发[2013]3号)文件精神,做好龙山县的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5月21日,龙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龙政发〔2013〕8号) 。

  通知指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龙山抢抓“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机遇”和“武陵山龙山来凤经济协作示范区”先行先试的发展机遇,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全县综合经济实力、民生保障能力和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加快富民强县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通知强调,县人民政府成立龙山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诗兴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做到“五个明确”:一是明确经济普查的对象。二是明确经济普查的范围。三是明确经济普查的内容。四是明确经济普查的时间。五是明确经济普查工作的相关职责。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好位,尽到责。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落实好普查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单位要与县人民政府签定工作责任状,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主要议事日程,抓好督办落实。对完成任务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

  通知要求,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搞好“五个落实”:一是普查机构落实。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建好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县统计局普查机构要尽快建立,确保及早有人办事。县乡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和工作职责,调集得力人员,落实责任,形成合力。二是普查人员落实。经济普查办事机构组成人员及抽调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到位,履行职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要求选调、培训到位。保持普查人员队伍稳定,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普查经费落实。县政府将敦促财政部门尽快安排落实好普查工作经费,并且根据这次普查的特点增加“两员”补助、手持设备购置等经费,尤其要把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补贴落实到位。普查经费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实行分级负担,本乡镇、街道要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经济普查各工作环节的开展。四是普查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将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位。五是普查措施落实。经济普查工作要纳入2013年、2014年、2015年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并进行目标管理,及时督促检查落实目标责任。

  通知最后强调,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抓好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严把数据审核、评估、复查和验收关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登记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及时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保障普查工作依法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县、乡两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供稿:龙山县统计局王东文】

  【责编:彭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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