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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部门提供经济普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经普办[2005]27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目前,我省经济普查数据已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对普查数据进行查询、核实,因此我省经济普查数据没有最后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发布经济普查公报之前,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所需数据,但仅供其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发布。不得对政府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二、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应是汇总后的综合数据,不得提供单个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原始数据。
 
    三、各级上报的经济普查第二批(包括个体经营户)的数据暂时不向市州反馈,待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再反馈各地。
 
    四、鉴于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上报的普查数据尚未核定,因此,今年统计年鉴中暂不使用经济普查有关数据,如需使用,需待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才能使用。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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