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结果,现将张家界市第二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工业
(一)企业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市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640个,就业人员[注1]24707人;工业个体经营户4952户,就业人员12076人。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31个,占4.8%;集体企业147个,占23.0%;私营企业401个,占62.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个,占1.1%;外商投资企业1个,占0.1%;其余类型企业53个,占8.2%。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23.8%,集体企业占18.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占5.8%,私营企业占34.1%,其余类型企业占18.2%(详见表1)。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134个,制造业419个,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7个,分别占20.9%、65.5%和13.6%。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中,采矿业占19.8%,制造业占65.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15.2%(详见表2)。

(二)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2004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见表3。

(三)能源消费
2004年工业企业分品种能源消费总量见表4。

2004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680317万元,负债合计33150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注2]348811万元(详见表5)。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所有者权益的比重,采矿业为3.9%;制造业为25.5%;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70.6%。

(五)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38944万元,其中,采矿业占8.5%,制造业占68.1%,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23.4%。工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47840万元。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利润总额8469万元,其中,采矿业2142万元,制造业5747万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80万元。(详见表6)。

二、建筑业
(一)企业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市共有建筑业法人企业单位43个,就业人员11555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81户,就业人员331人。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6个,占14.0%;集体企业6个,占14.0%;私营企业17个,占39.5%;其余类型企业14个,占32.5%。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8.9%,集体企业占18.1%,私营企业占32.5%,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12.7%,其余类型企业占27.8%(详见表7)。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88.4%;其他建筑业占11.6%。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94.9%;其他建筑业占5.1%(详见表8)。

(二)建筑业总产值
2004年,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建筑业总产值99712万元。其中,资质内企业[注7]92862万元,资质外企业完成4722万元。建筑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收入2088万元。
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建筑业总产值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98.1%;其他建筑业占1.9%(详见表9)。

(三)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价值
2004年,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注8]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35.4万平方米,房屋建筑竣工面积67.1万平方米,竣工价值6.2亿元。
(四)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建筑业企业的资产合计为85405万元,负债合计为35174万元,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6084万元(详见表10)。

(五)工程结算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我市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工程结算收入86164万元,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99.1%,其他建筑业占0.9%;利润总额2567万元,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占95.1%,其他建筑业占4.9%(详见表11)。

注释:
[注1]就业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就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就业人员。
[注2]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最初投入实际到位资产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注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是指全部国有工业企业法人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法人。
[注4]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是指有组织地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并有相应经费支出的企业。
[注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是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销售收入之比。
[注6]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但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投产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注7]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外建筑业企业指虽然没有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实际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
[注8]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是指具有专业承包资质,可以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不包括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