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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次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前  言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到五月底止地市一级已经接近尾声,经过单位清查、报表填报、审核录入、数据评估、查遗补漏、大数把关、汇总上报等多个环节,通过成千上万普查工作者夜以继日的辛勤劳动,第一次规模大、难度高、情况复杂、倍受关注的经济普查工作在走过半年多时间的艰辛历程以后,总算有了初步结果。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普查工作者,我们除深深感受到了经济普查的艰辛以外,同时也体会到了工作的难度,发现了一些普查“业务”方面的难点和问题。为了做好本次经济普查的总结,也为了能为下一次经济普查提供些许经验,我们对在普查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思考与建议,做了一个普查的专项课题,通过对普查中相关问题的揭示与研究,希望能起到一个“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作用。由于水平有限,课题中的见解或建议未必全面与正确,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关于单位清查方面的体会与思考

    一、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条件

    企业清查是经济普查基础性的一环,本次经济普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全面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的同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因此,普查的对象包括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界定法人单位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和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产业活动单位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同时规定,按“最小法人单位”原则进行普查,即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等法人单位下属的多级法人单位,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二、个体经营户的界定

    本次经济普查要求列入普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为: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三、单位清查中的相关规定及问题

    普查对象范围和起报单位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仅仅根据普查对象是否具备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条件还不能解决所有普查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又相继制定了许多规定,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往下贯彻,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但也有少数规定施行起来比较麻烦,甚至于很难找到正确处理的办法。主要有这么几条:

    第一条  关于银行、邮政等几个部门产业活动单位的规定及问题。银行、邮政系统以地(市)级分支机构作为法人单位,县(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业产业活动单位。这一规定的主要问题是把县级银行和邮政局与其下属的储蓄所和邮政支局共同当作了一个层次的产业活动单位,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是一种上下级关系,人员、业务都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县级银行和邮政局的业务总量中习惯性的包括了下属各分支机构的数据,人为的将其细分开,既大大增加了普查的工作量,又容易使数据产生重复。如果是根据“不跨区域,不跨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宜分得过细”这一原则进行操作,则只将县级银行和邮政局作为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来对待要省事得多、简单得多,并且更能够保证不重不漏。

    第二条  关于公安、法院等几个部门产业活动单位的规定及问题。此次经济普查对某些部门在乡(镇)一级分设的机构所作的规定不尽一致。如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要求作为产业活动单位。而人民法院、检察院在乡(镇)设立的分院、分庭则不单独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活动情况包含在县法院、检察院填报的普查表中。其实两者的性质差不多。为简单起见,完全可以统一标准,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同样不必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可将其人员和活动情况纳入县公安局和工商局,统一填报报表。

    第三条  关于城乡居民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是否列入普查范围的规定及问题。国家经普办在有关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经济普查不包括城乡居民个人出租的自有房屋。不论是出租给个人还是出租给经营单位,不论租房者是将房屋作为个人生活使用还是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均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但湖南省经普办根据自己的需要,另行规定:将城乡居民个人出租自有房屋纳入我省个体经营户的普查范围,行业类别选填“15”。虽然地方适当增减普查内容并非完全不行,但增加“居民个人自有房屋出租”这一内容却不是很合适,原因是这一普查内容的难度实在太大,尤其是大中城市,任何基层组织和普查人员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掌握私人房屋出租的情况,所作的普查也只能是挂一漏万,自找苦吃,与其这样,还不如按国家统一的规定办,不作这一方面的普查。所需资料用抽样的方法进行测算,数据也许会要更准确一些。

    四、单位清查中的难点

    这次单位清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非常多,各个方面的都有,其中牵涉到方法制度方面的难点有这么三个:
    第一个是难以确定法人单位是否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由于本次普查承担的一项基本职能就是要建立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因此,单位清查的“全面”性就成为了工作的重点,各地普遍采取的清查措施中都包含着两条途径:其一是到当地工商、编委、民政等注册登记部门索取名单,再逐个落实。其二是与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名单进行对比,查遗补漏。但实际上无论是注册登记部门还是基本单位普查的名单,从经济普查的角度去衡量,都有其局限性,这些名单中的许多单位并不明显具备法人单位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是似而非、模凌两可,给单位清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以地市一级统计局为例,在相关注册登记部门登记或有明确编制的单位有:统计局、企调队,计算站,普查中心,考核办,学会等。这些单位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虽然不独立拥有资产、但符合授权使用资产的条件,有独立的法人或负责人,有的还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和机构代码。企调队和学会表面上在财务上是独立的,与统计局是脱钩的,但实际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混在一起,是典型的“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相互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统计学会的会长就是统计局的局长,秘书长也是由统计局的现职干部兼任。遇到这么复杂的问题时,不要说是一般的普查员难作处理,就是统计局内部的专家也难作出正确的决断。如果只作一个法人单位填报显然是不合适的,毕竟有部分机构还是基本符合法人单位“三个条件”的,并且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时有的已当成了法人单位对待;如果是分成多个法人单位,就必须要把统计局的人数人为地进行分割,统计局作为一个整体,正确的人员数量假设为50人,经过分割以后可能就只剩下十余人了,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与平常“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的数据存在矛盾。这种情况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中都存在,这是单位清查的主要难点之一。

    第二是难以准确对个体经营户进行界定。单从定义上来判断,个体经营户的范围十分广泛,除农户以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户都是普查对象。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情况难以明确:首先是农户中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部分如何界定,如部分农户家庭中常年配置的打米机、粉碎机等,不仅满足自身的需要,也有不经常的对外营业,基本符合“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这个条件。对于这样的农户把它作为普查对象或者不作为普查对象都是可以的,很难把握。其次是在城市中从事服务性工作而没有固定场所的个体经营者难以界定,最典型的就是摩的司机和流动的擦鞋人员,如果单从“个体经营户”的定义去衡量,这部分人是完全满足普查条件的,但由于流动性太强、很难进行普查登记,这些行业的个体经营者在大多数地方都没有作为普查的对象。

    第三是执行“最小法人单位”原则有难度。这一原则的总体要求是正确的,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下属的分部有很多独立从事某一项业务,并且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为准确地进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完全有必要划分成多个法人单位并分别填报普查表。但由此也会引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对那些规模不是太大的企业集体情况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历史习惯,不能适应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某某企业”在当地已经存在很多年,突然之间分成了若干个不知名的小单位,名称变了,统计数据变了,今后的统计渠道和报送方法也变了,给管理和联络以及其他各方面都带来不便。二是原来的规模以上企业,由于切分,会使部分小单位达不到规模标准,从而影响整个地区的“规模以上”数据,失去与历史数据的可比性。

第二部分  关于个体经营户普查方面的体会与思考

    本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如果按规模进行划分,大体可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企业和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对这一部分企业的普查比较容易把握,除多了部分表格和指标以外与平时的定期报没有多大区别。第二部分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企业和资质等级以外的建筑企业。对这一部分单位的普查难度比较大,主要是规模小、不正规、私营企业多,平时的统计多以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绝大部分单位没有报送统计数据的习惯,底子不清,难以把握。第三部分是个体经营户。这是本次经济普查的难点,从普查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付出最大,但效果不好。下面专就个体经营户的普查问题作一个肤浅的总结和探讨。

    一、对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的基本估价

    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数据存在两个概念,即普查填报数和评估认定数。从普查填报数的情况看,质量十分低劣、瞒报问题突出,几乎百分之百的个体经营户都没有如实填报,营业收入和利润额等指标一般的可能只报了实数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严重的也许只报了十分之一。因为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大多数个体经营户相关数据的准确情况究竟怎样,恐怕连业主自己也不十分清楚,原因是收入和支出对个体户来说都是滚动发生的,一般的都不会作明细记载,他们最为关心的是一年下来赚了多少钱。纵观“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表”中所列的十六项经济指标,业主心中比较有数的,大概只有雇员报酬,缴纳税费和利润这么几项,但出于种种原因,数据普遍瞒报,从各地的普查结果看,原始报表的填报数据绝大部分都没有被采用,在基层审核过程中就已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尽管有些调整是人为的,是没有征求业主同意的,在排除有意识违背统计法的前提下,客观地说作出这样的修改和调整也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对明显违背常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数据不调整就根本不可能进行数据录入和汇总。如果说发现问题便逐一进行核实,由业主认定后再如实的修改和调整,那种作法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面对数以万计的个体户,在客观现实条件下是做不到的,即使能够做到,结果也不一定会好,那怕连续作十次调查,不一定就能得到一个真实的数据。

    二、影响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出现严重瞒报问题,可以从多个方面找原因,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是肯定存在的。

    (一)法制意识不强。《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但是作为个体经营户,了解《统计法》的人不多,甚至于知道应该履行统计义务的人也不多。瞒报统计数据对个体经营户来说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是一种犯法行为。这与统计部门平时宣传贯彻《统计法》的力度不够有关系,同时也与我国没有真正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现实情况有关系。如果法律知识不普及,全民的守法意识不增强,统计数据就永远不可能保证准确可靠。

    (二)业主顾虑多。作为个体经营户谁都不愿意充分暴露自己的家底,虽然在普查登记之前和普查登记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明确表态此次普查不与税收挂钩,普查结果不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并严守调查秘密。但作为业主来说各种顾虑是很难打消得了的,不敢露富,怕秋后算帐,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少报总比多报更安全、省事,在重重顾虑下,瞒报数据便成为了普遍现象。

    (三)客观条件制约。绝大多数个体经营户规模小,人数少,属于夫妻店,家庭作坊的居多。在财务上没有正式的帐目体系和专职负责人,资金在不断周转,有时赚钱,有时亏本,赚到的钱又马上用于购进货物和各种其他支出,周而复始。所以业主也的确难以说清楚一年中究竟有多少收入和支出,比较有数的大概就是一年下来赚了多少钱或亏了多少本,从普查登记表的实际填报情况看,在“利润”一栏中多数为“0”或负数,即使有利润也只是象征性的一个小数字,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于业主心中无底,对普查表中的多数指标说不清楚,所以客观上制约了普查数据的真实性。

    (四)普查方法欠妥。面对规模庞大,基础薄弱,法制意识淡薄,思想上存在顾虑的个体经营户,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全面调查的前提是范围相对较小,基础较好,要有满足准确填报报表的条件。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除调查对象不具备足够条件外,就是普查机构本身也不具备足够的实力。首先是普查人员的素质达不到要求。绝大多数普查员都是临时从村、居委会抽调出来的,经过短暂培训即入户普查,对普查表中的指标都难以作全面理解,何谈准确填报。其次是加重普查负担。经济普查本来就任务繁重,尤其是县级普查机构的人员和计算机设备都非常紧张,应付一般的普查就已经相当困难,再把个体经营户全面调查这一重担压下去,普遍反映吃不消,如醴陵市的个体经营户达4万多家,仅审表、改错、录入等几项工作就把一个仅有十余名工作人员的统计局压得伸不起腰。而最后的结果也证明,对个体户的普查是不成功的,所有数据都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和修正。

    三、对个体经营户数据评估的方法

    由于各地根据原始表汇总的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数据明显与实际情况有偏差,所以必须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正。为此,湖南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专门制订了《湖南省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体经营户数据评估办法,具体为:

    1、抽样调查评估。按个体经营户行业、按地区(县市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对这些样本重新进行登记调查,将二次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判别,确定第一次登记的准确程度。

    2、专家经验评估。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利用行政管理资料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召集有关部门或行业的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征求工商、税务、运管、房管等部门熟悉个体户经营情况的工作人员意见,对普查数据特别是主要经济指标绝对量、增幅、比重等,结合实际进行认真评估和权衡,核查数据差错。

    3、经济趋势评估。使用动态趋势分析,与历史普查数据的衔接性进行评估。利用宏观经济指标在反映宏观经济趋势时,所具有的内在的经济联系性,查询数据差错,评估数据质量。主要评估个体经营户经济总量占当地经济总量的比例是否合理,发展趋势是否与宏观经济一致。

    4、结构对比评估。所有个体经营户活动的各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结构比例关系,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变动趋势,观察这些结构关系变动是否处在合理区间或正常范围以内,来寻查数据差错。主要评估个体经济各行业之间比例是否合理?各行业占本行业经济总量的比例是否合理。

    5、相关指标评估。个体经营户经济指标如从业人员数、营业支出、原材料或进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固定资产原价等指标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研究这些相关指标的连动情况,分析评估某个指标的可信度,用以发现数据差错。①着重审核主要经济指标是否漏填,特别是从业人员,营业支出的细分类指标。一是通过对从业人员、营业支出、生产经营场地租金等指标和行业性质的比较分析以及对调查取得的人均指标比较分析,评估主要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实际。二是结合相关专业抽样调查年度数据进行相关审核。三是对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指标,到实地进行检查核对。②逻辑平衡关系的审核也是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的重要内容。③评估主要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实际。

    各地根据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相应制定了各自的方案。如株洲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方案总体如下:

《株洲市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是一个重要的普查内容。个体经营户量多面广,流动性强,加上个体经营户基本没有核算资料,对普查政策不理解,配合程度不高,为了全面核实、搞准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的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方案:

    1、目的:准确全面反映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保证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数据质量。
    2、原则:分级评估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县、乡、村三级分别评估;一致性原则,评估数据与部门行政记录趋势一致;可比性原则,与历史数据具有可比性。
    3、组织实施:各级评估工作由本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4、范围和对象:株洲市境内的全部个体经营户。
    5、评估内容:各类、各行业个体经营户户数及填报的主要经济指标。
    6、评估方法:
    (1)建立样本框
    将全县(市)区所有个体经营户按行业分组作为样本框。
    (2)抽取样本
    将全县(市)区分行业的个体户按营业收入指标由高到低的顺序排队,按个体经营户总数5%(个体经营户超过1万户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的标准等距抽取样本,个体经营户数较少的行业可根据需要扩大样本量。

    将所有样本重新调查。通过对个体经营户的雇员报酬、税金、租金、水电费等支出情况,加上一定的利润,根据不同行业的毛利率来反推营业收入。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行业的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征求工商、税务、运管、房管等部门熟悉个体户情况的工作人员意见,对重新调查的样本数据进行认真评估,然后再推算出各县(市)区不同行业个体经营户主要指标的修正系数,利用修正系数推算全部个体经营户的数据总量。

    7、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文字与表格组成,文字部分必须包括大数的总体评价,部门评估意见,通过比较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以及个体户数据对经济总量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8、上报的内容和时间:(略)
 
    附:株洲市全市个体户抽样户数表(略)
 
    株洲市的评估方案从表面上看是湖南省经普办提出的五种评优办法中的一种,即抽样调查评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结合了其他几种办法,最后以县(市)区为单位分行业确定调整系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调整系数的差距比较大,小的只有“1”,大的达到了“4.2”,总的调整幅度在1.5左右,在经过省经普办的认同以后,最终评估调整数即为个体经营户本次经济普查的结果。

    四、对个体经营户普查方法的探讨

    从上述得到个体经营户普查结果的过程来看,显然是与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相悖的,是一种费时费力的重复劳动。没有任何一种统计调查方法的过程是先进行全面调查,再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调查,然后又用抽样调查的样本去修正全面调查的资料,最后得出一个所谓的评估认定数,即最终结果。这样一种方法,这样一个过程当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但是作为决策者事先就应该有预见性,尤其是进行大规模的全国性普查,应该在试点过程中就能够发现问题,从而选择最佳的调查方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减轻不必要的负担。总结这次普查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以为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最好是在完成单位清查以后,采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即分行业确立调查样本,在对样本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再在样本中或在样本之外选择若干个单位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再用调查结果去推算总体。这种办法至少有两个优点;一是节省人为物力,减轻普查的负担。二是可以利用精干力量去重点解剖“麻雀”,保证样本的准确性。采用这种方法得到的普查结果也许要比全面调查更好一些。

第三部分 关于工业经济普查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㈠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⒈规模工业划分问题:有些企业定报为规模工业企业,但年底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500万即未达到规模工业企业标准,但填报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登记表;有些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底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应填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查表,但填报了规模以下普查表。 

    ⒉部分属性指标填报错误。
    ⑴登记注册类型填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601表)填报的登记注册类型与企业财务状况表中的资本情况不一致,如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则国家资本除以全部资本的比例必须大于50%,但部分企业填报的资本数据要么没有国家资本,要么比例低于50%。登记注册类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要达到25%以上,但部分企业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25%。有的企业601表中的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而财务状况表的实收资本填报了国家资本或港、澳、台商资本,致使前后矛盾。

    ⑵企业控股情况填报错误。原则上来说国家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则应填国有绝对控股,凡是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国有独资企业的,则控股情况必须填国有绝对控股;没有国家资本的,控股情况应填其他,如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但从实际填报情况来看,部分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因统计人员业务不熟,填报了国有绝对控股或国有相对控股。

    ⑶企业开业(成立)时间错误。主要是一些改制企业不知道如何填报,不知是填写老企业成立时间,还是填新成立企业的开业时间。普查方案规定: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企业分立、合并的,如果是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对于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⑷营业状态填报错误。普查规定:凡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以及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其营业状态应填营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但部分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认为企业在普查登记时,没有生产经营活动,而将营业状态填为停业。

    ⑸行业类别错误。部分企业填报的主要业务活动没有按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排列,导致填报的行业出现偏差。行业类别填错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较为普遍,有的将服务业填成工业,有的将工业填成限额以下商业、建筑业等等。

    ⑹隶属关系错误。部分企业将登记注册批准机关与隶属关系混淆,按登记注册机关级别填报隶属关系。如私营企业隶属关系本应填“其他”,但填报省、市、县、乡的都有。

    ⒊部分数量指标填报错误
    ⑴部分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表张数不一致,或所填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中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表中的行业类别不一致。

    ⑵对应指标不平衡。全年营业收入合计不等于财务状况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计不等于财务状况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计;有微机,没有填报期末在用计算机数;有主营业务收入而没有填报全年营业收入等等。

    ㈡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

    ⑴从业人员按学历、技术等级分类指标填写错误。年末从业人员“按学历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正式学历证书,其他证书的都不能算。但部分企业按学历分组的人员中包括了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将从业人员“按技术等级分”要求必须具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自己评定的不算。由于定期报表没有这些指标,部分统计人员对指标涵义不太清楚,包括了企业评定的技术等级人员。

    ⑵从业人员按学历分、按专业技术职称分、按技术等级分组指标漏填。年末从业人员合计不等于按学历分组的各分项之和。部分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企业统计人员对专业技术职称涵义理解不透,填报数据普遍偏大,汇总结果与株洲实际情况相距甚远。

    ⑶加入工会的人数填报错误。普查方案规定:工会会员人数包括从业人员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及离岗职工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部分企业填报的会员人数没有包括离岗职工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致使普查汇总的工会人数与总工会数据比较,总体偏小。

    ㈢建议:

    ⒈在普查表中增设审核关系。

    ⒉给出明确、详细的指标解释。如:改制企业的具体涵义是什么?指标解释要准确易懂,取数要方便,对指标的定性要准确,要与会计核算、统计核算、业务核算相衔接。特别是一些平时定期报表中没有,经济普查新增的指标一定要有详细、明确的解释,使之一目了然,方便基层统计人员填报,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同时可以大大减轻审核工作量。

    ⒊普查指标设置力求精简,以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如加入工会的人数可以从总工会获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从人事部门获得,这些部门的数据或许更具代表性,不必在普查表中增设类似指标,想通过一次普查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料信息,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表填报的问题与建议

    ㈠问题:
    1、多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缺报产业活动单位本部基本情况表;
    2、产业活动单位本部的单位代码填写错误。有的填写与其法人单位代码完全一致,有的填写临时代码。正确的填写应该是,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 位校验码填“B”;
    3、漏填经济类型。有的普查员认为产业活动单位经济类型与其法人单位是一致的,其实实际情况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如有的法人单位注册经济类型是集体,而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注册经济类型有可能是股份合作或中外合资;
    4、归属法人项内容填错。主要表现在:一是归属法人名称与法人单位名称不完全一致(法人单位填全称,产业活动单位填简称);二是归属法人代码不一致;三是归属法人单位行政区划代码漏填;
    5、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行业代码与法人表中“产业活动单位数”中的行业类别不一致;
    6、数量指标填报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产业活动单位总部填报了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有些单位将产业活动单位总部表当成法人单位表,无论是人员、还是收入或支出均包括了分支机构的数据;二是对经营性单位收入与事业性单位支出填报有误,有的经营性单位正常营业未填收入。

    ㈡建议:
    注明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之间的平衡关系,对两种表间的内在联系、注意事项予以重点讲解。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填报的问题与建议

    ㈠问题:
    ⒈补充资料,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漏填
    ⒉产销率偏大或偏小
    ⒊《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⑴经济普查报表与定期报表规定不一致造成的影响
    ①产品品种大量增加。工业定期报表中,主要工业产品目录仅400多种,而经济普查的产品目录接近5000种。
    ②产品分类方法发生变化。由于经济普查与定期报表编制目录方法不一致,造成产品分类方法发生变化。如:工业定期报表中,服装分为针织服装、梭织服装和羽绒服装,而经济普查中,没有服装和针织服装,羽绒服成了梭织服装的其中项等等。
    ③产品代码发生变化。工业定期报表,产品代码为5位数,而普查目录中,则是以行业小类代码加3位顺序码组成的7位数进行编码,而且编码方法与定期报表完全不同。

    ⑵经济普查报表指标的复杂性造成的影响
    ①产品分类复杂多样。产品分类方法多种多样,有用“其中”项列示的;有用“1、2、3……”或(1)、(2)、(3)列示的;同一种产品有多种分组的;有实行交叉分组的。分类方法很多,极易造成漏填。如目录中产品分组的下面,用“⒈⒉⒊…”或“⑴、⑵、⑶…”列示的,表示产品之间存在平衡关系,即各细项之和应等于该类产品的合计。如果企业填报了某细项产品,则必须填报该类产品的合计项。例如氮肥下面有细项:⒈尿素、⒉氯化铵、⒊碳酸氢铵、⒋石灰氮、⒌硝酸铵、⒍硫酸铵、⒎其他氮肥,表示氮肥要等于尿素等7个细项之和,如果某企业填报了合计项氮肥,则必须填报尿素等七个细项中的一个或多个;反之,若填报了硫酸铵等细项,则必须填报氮肥合计项。有些企业填报的普查表往往填了总计项,而漏填了细项,有的填了细项,而漏填了总计项;有的填了一种分组,而忽略了另外的分组等等,导致基层统计部门审核工作量成倍增长。

    ②计量单位复杂多样。有的产品有复合计量单位,要求企业每个计量单位均要填报,如水泥电杆的计量单位有两个,一个以“吨”为计量单位,一个以“根”为计量单位,有些企业往往只填报其中一个,而忽略其他。

    ③有些产品计量单位与企业常用计量单位不一致。如热力,企业有以流量(吨)、压强(兆帕)、温度(摄氏度)为计量单位的,普查要求统一用“百万千焦”作为计量单位,要求企业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换算,这对业务并不很精通的统计员来说,填报难度很大。

    ④产品填报规则太复杂。有些产品的总计项与细项计量单位不一样,如搪瓷洗涤器具的计量单位为“吨”,而其细项产品搪瓷浴缸和搪瓷盥洗盆的计量单位却为“个”;有些产品要求只填生产量,不填销售量,但年初库存量等其他指标仍要填报,如印刷品中的单色印刷品、多色印刷品等;而有些产品只填生产量,其他都不需要填,如粗钢、钢材产品,又规定其细项只填报生产量等等,不同产品有不同的填报方法,企业很难掌握。

    对以上变化,许多老统计员认为难以适从,有的往往按定期报表方法进行填报,造成错误。

    ⑶没有产品目录造成的影响。
    由于本次经济普查没有给企业下发产、销、存目录,要求企业统计人员到统计信息网或各级统计部门查询,对于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且统计人员比较负责任的,这张报表填报质量还可以;但对一些没有电脑或没有上网的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填报质量无从谈起,有的将企业生产的产品往上一填,就应付了事,产品产量的编码、计量单位、报表平衡关系的审核工作全部落在各级统计部门,让基层部门统计人员不堪重负;有些产品因型号不同,企业使用同一产品代码填报了几行数据,基层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只得将同一产品代码的数据对应相加,增加了工作负担。

    ⑷未按普查方案规定填报造成的影响。
    ①普查方案中规定:凡是产品目录中没有产品代码或没有计量单位的产品一律不要填报。如肥料,产品代码为2620000,计量单位没有,按规定,此种产品不要填报,正确的填报方法是填报肥料下面的具体细项产品,如合成氨等。从普查表的填报情况看,有些企业往往是需要填报的产品没有填,而不需要填报的行业大类产品填了不少。

    ②未折纯。某些产品产量要折纯,如氮肥要折合含氮100%、磷肥要折合含五氧化二磷100%、钾肥要折合含氧化钾100%、化学农药原药要折合含有效成分100%,但部分企业没有折算,导致上报的普查数据与定期报表数据相距甚远。

    ③未按规定的计量单位、产品代码填报。部分企业填报的计量单位与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数据填报错误,导致计算出来的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数据要么特别小,要么特别大,不合逻辑。如内燃机定期报表的计量单位为万千瓦,经济普查的计量单位为台,有些统计员直接将定期报表数据抄过来,导致错误。有的企业未按目录规定的产品代码填报,而习惯填报定期报表的产品代码。

    ④填报的产销存数据不平衡。产品年初库存量+本年生产量-本年销售量-本企业自用量-其他不等于年末库存量

    ⑤指标漏填。根据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经人工审核企业应该填报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表,但部分企业为了简便起见或以没有产销存目录为由,漏填了该表。

    ㈡建议:

    一是要加强普查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应负有的普查义务和责任的宣传。
    《主要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是为反映主要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库存的实物量及构成,分析各种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为国家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进行合理的工业生产布局提供依据。要求企业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如实报送普查表,严格按《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和企业产品产销存的台帐和有关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填报,不得敷衍了事。

    二是要做好《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的发放工作。
    “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的填报依据是《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把该目录上传至当地的普查网上,由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查找;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的私营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力求给每个企业下发一本目录;对某些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县区,可根据工业企业单位清查时的行业类别对《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进行适当的筛减,这样既方便企业查找,又可节约印刷费用。

    三是建议在发放普查表时告知企业的行业小类及代码。
    由于本次目录的编制,其产品原则上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小类选取,并按代码顺序排列。产品代码共7位,前4位为行业小类代码,后3位为顺序码。因此,企业是否知道本企业的行业小类代码,在查找产品目录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行业小类代码是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编码,很多企业并不知道本企业的行业小类代码。这样,他们在《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中的近5000种产品中查找本企业的产品会很费时,且容易造成遗漏。建议在发放普查表时附上该企业的行业小类名称及代码,为企业查找目录提供方便。

    四是加强对空白表的审核。
    负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的审核人员应熟悉本区域内主要工业行业的产销存目录,对空白的“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必须按该企业的行业小类、主要业务活动,对照《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逐家进行审核,防止漏填上目录的产品。

    五是特别注明不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以保证统计口径一致。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表填报的问题与建议

    ㈠问题:
    ⒈生产能力漏填
    ⒉部分企业没有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产品代码填报。普查方案规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与《主要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中相同名称的产品必须同时填报“年末生产能力”和“本年生产量”,但部分企业没有同时填报,有的没有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产品代码填报年末生产能力。
    ⒊部分指标理解错误,以生产量代替生产能力。如电力生产企业需要填报的生产能力是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其计量单位为“万千瓦”,而产品生产、销售、库存表需要填报的产品是发电量,其计量单位为“万千瓦小时”,有的企业对指标涵义理解不太清楚,直接用发电量数据作为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导致填报的年末生产能力数据普遍偏大,生产能力利用率普遍偏高,这一现象在县级电力生产相当普遍。
  
    ㈡建议:
    加强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表,尤其是空白表的审核工作;做好《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的发放工作;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指标给出详细的指标解释。
 
    五、《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㈠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⒈指标漏填。如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办公费等其中项,劳动、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工业中间投入和其中项、现金流量的相关指标、实收资本及其分项指标等。指标漏填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统计人员身兼数职,统计成了搭头,业务不熟,指标涵义不清,统计指标不知如何取数。有的小型企业、私营企业统计原始资料不健全,因没有数据来源导致无法取数。部分企业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致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空。

    ⒉存在对应关系的指标漏填。如填报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价,则固定资产原价必须填报;填报了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则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必须填报。另外像本年折旧与累计折旧、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与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也存在对应关系,要求企业若填报了子项指标,母项指标必须填报。另外现价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合计指标必须同时为零或同时不为零。如流动资产与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两项指标不应有较大差距,且其中一项不为零时,另一项不应为零。

    ⒊部分指标计算方法错误。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部分企业没有使用标准的计算公式,而是简单地用年初数+年末数除以2得到结果,在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值、从业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计算结果误差较大。工业中间投入合计、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计算错误。部分企业统计人员没有参加经济普查业务培训,领了普查表后,不知如何填报;有的企业开会是一个人,填报是另外一个人,对统计业务不熟,报表质量难以保证。

    ⒋工业中间投入及其分项计算问题。工业中间投入指标是计算工业增加值的重要指标,其填报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工业发展速度计算和国民经济核算,但工业中间投入指标构成复杂,核算所需的基础资料较多,与其他指标相比填报难度要大。方案中对工业中间投入构成项目解释较简单,注重了原则性,忽视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⒌指标不平衡。工业中间投入合计不等于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财务费用之和,有的企业填报的工业中间投入合计不是取财务费用指标,而取的是利息支出。实收资本不等于分项之和等等。

    ⒍对指标涵义理解不透。有些企业对“劳动、待(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涵义理解不太清楚,“劳动、待(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或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即五项保险费之和。根据企业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应为“劳动、待(失)业保险费”的其中数,应小于或等于“劳动、待(失)业保险费”。但部分企业填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大于“劳动、待(失)业保险费”。

    ㈡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规模以下企业估算、推算现象多,数据存在偏差。主要原因:一是不少企业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如固定资产不入帐、按核定销售额征税、统计工作基础差,缺少基本的经营记录和核算资料,有的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报表,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法填写或填写不全,估算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二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绝大部分由会计负责填报普查表,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对统计业务不熟悉,有的会计同时兼职多家企业,平时只完成雇佣企业做帐任务,对雇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不太了解。三是对经济指标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特别敏感,担心普查数据会作为征税的依据,故意瞒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通过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账目中只包括开发票交易的收入,现金交易部分的主营业务收入漏报。

    ㈢数据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数据处理程序不严密。主要表现为:程序下发晚,数据处理过程中程序变动频繁等。如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单机版程序国家下发的版本多达7个,从1.0版到1.6版,这还不包括省局、市局下发的版本,每下发一个版本,就增加了大量的审核公式。其中:1.1版程序是在县、区第一批普查数据已上报到市普查办后才下发的,而1.3版以后的程序是在市局第一批数据已报送到省普查办后才下发的,如此反复,大大增加了省、市、县三级的普查工作量,让基层同志不堪重负,怨声载道。

    ㈣建议:
    ⒈在普查表中增设审核关系。
    ⒉简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填报内容。
    ⒊指标解释应做到详尽、清晰、通俗易懂。即对调查指标的名称、口径、范围、内容、计量单位及计算方法进行准确定义和详细说明。因为指标解释是否详尽、清晰、通俗易懂,直接关系到填报的普查数据质量。
    ⒋建议在普查方案中,进一步细化工业中间投入指标的构成要素,使之与相关的会计科目对应,最好能以表格的形式列示中间投入的构成要素和指标来源渠道,以实例的形式讲解工业中间投入、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等比较容易出错指标的计算方法,方便基层统计人员准确填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⒌针对调查中存在的部分企业统计基础薄弱、配合程度差、数据不实的状况,一是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改变过去基层统计部门在普查中固步自封、孤军作战的工作方式;二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法规宣传,增加政府诚信度,消除调查对象疑虑;三是在普查员选调上,多选配一些在社会上有影响力、责任心强、业务娴熟的人员,凭借其在社会上的威信搞好普查;四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典型引导,对调查中无理推诿、不予配合的调查对象,统计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统计法》予以严惩,提高政府普查的权威性;五是建立与调查对象的互信关系。将调查对象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建议带上来,同时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建立彼此间的互信关系,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⒍完善普查方案和数据处理程序。数据处理是整个普查资料整理过程的首要环节,为了使普查成果得到完整的体现,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逻辑性强、方便快捷、易于掌握的普查数据处理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数据处理程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普查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是普查成功与否的关键。任何一次大型普查,数据处理程序要达到100%完善是不可能的,但至少要达到70%以上,在注重平衡关系审核的同时,特别要注重逻辑关系的审核,不能今天发现一个问题增加一个公式、下发一个版本,明天发现一个问题又下发一个版本,否则将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普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普查数据质量。
 
    六、《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㈠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⒈指标漏填:如能源合计、汽油、电力、补充资料中的200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工业总产值等指标漏填;有的只填报了购进量,没有购进金额;有的只有购进金额,而没有购进量。原因:有的企业统计人员不知能源合计如何计算,有的不知道在一个区间内的参考折标系数如何取值。部分企业有汽车,但没有填报汽油消费量和运输工具的能源消费指标。有的企业到加油站加油后,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直接到财务报帐;加之有的企业业务量非常大,要财务人员一张张凭证查阅工作量太大,会计人员不乐意,而统计人员又翻不到凭证,导致该指标漏填;有的企业将汽车处置,交通费发给职工个人,外出办事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汽油的消费量不知如何统计,导致漏填。

    ⒉“画蛇添足”导致的差错。部分企业统计人员对指标涵义理解不太清楚,填报了本不应填报的用于原材料的工业生产消费。

    ⒊计量单位不一致。《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中汽油、煤油、柴油的计量单位为“吨”,与加油站日常使用的计算单位“升”存在差异。补充资料中的工业总产值计量单位为“万元”,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情况》表以“千元”为计量单位的工业总产值不一致,部分统计人员疏忽,将两个工业总产值填报了同一数据,导致计算出的万元产值综合能源消费量相差较大。

    ⒋能源单价不合理。有的将购进实物量的计量单位弄错,有的将购进金额的计量单位弄错,有的企业填报的能源金额未包含增值税。如有的企业填报的原煤单价只有60元一吨,有的电价达500至600元一度,逻辑关系不合理。

    ⒌指标不平衡。能源消费量合计不等于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与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之和。对于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规模工业企业,有些企业填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的工业生产消费不一致,有些企业填报的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与2004年的生产量不一致,能源加工转换投入合计不等于分项之和等等。

    ㈡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由于原始资料、财务制度不健全,电、油等能源的消费量要么漏填,要么上报的是估计数,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能源消费状况。

    ㈢建议:
    ⒈在普查表上标明能源合计、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公式
    ⒉标明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
    ⒊对一套普查表上的同一指标前后计算单位不一致的,请特别予以注明。
 
    七、《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及水消费》表填报的问题与建议

    ㈠问题:
    ⒈指标漏填。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生产的主要产品来看,应该填报主要原材料消费中的某些指标,但没有填报。水力发电企业的工业取水总量漏填,根据规定,水力发电厂用来发电的动力用水不填工业取水总量,但办公有水需要填报,可有些水力发电企业认为工业取水总量一律不须填报,导致自身所用的其它水(如办公用水)基本上漏统。
    ⒉工业取水金额填报不完整。有些企业只包括了水费,而漏统了排水、排污费用。
    ⒊部分原材料未折纯。如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要折合含量100%,部分企业未折算。
    ⒋不满足平衡关系。原木消费量不等于原木直接消费+原木加工锯材消费;工业取水总量不等于地下水及地表水+自来水+其他水;工业取水金额不等于地下水及地表水、自来水、其他水之和。本年原材料消费量小于工业生产原材料消费。

    ㈡建议:
    对经济普查新增指标给予重点讲解、详细说明,注明表内平衡关系。
 
    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㈠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⒈指标空缺:有些企业明显有科技开发项目,却没有填报科技项目一览表。有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合计,但没有填报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人月);或有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人),没有填报本年度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有科技活动人员,无劳务费,或填报了劳务费,没有填报科技活动人员;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或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漏填了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有机构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漏填了机构科技活动人员。

    ⒉集团企业的科技活动漏统。有些企业集团的科技活动,按最小法人原则拆分后没有填报。主要是因为有些企业科技活动由集团公司直接负责,其他法人只管生产,而集团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填报服务业普查表而没有填报规模以上工业普查表,导致科技活动漏统。正确的方法是在不遗漏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科技活动强行挂到下属某一生产企业,将科技活动人员并到企业从业人员中。

    ⒊项目活动类型问题。在工业企业,项目活动类型一般应填“3”试验发展或“4”研究与试验发展的成果应用,填“1”基础研究或者“2”应用研究的比较少,但企业项目活动类型填“1”基础研究或者“2”应用研究的比较多,与企业实际的项目活动不匹配。有的对科技指标概念模糊,将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的成果应用混淆,在科技活动情况表(L609表)中填报了研究与实验发展的人员和经费,而在科技项目一览表中(L608表)填报的项目活动类型为“4 ” 研究与试验发展的成果应用,导致前后矛盾。

    ⒋指标不匹配: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小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小于新产品项目经费支出;科技人员人均劳务费低于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⒌指标理解错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中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人月)应是所有参加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之和,而不是平均每人的工作时间。有的企业填报的项目人员较多,但填报的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较少,错误地将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理解为每人平均工作时间。如某个项目填报的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合计为30(人),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为5(人月),原来是将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理解为每人平均工作时间导致的差错。有的将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原价混同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价,按常理,一个企业正常生产除拥有机器设备外,还应有厂房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⒍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合理。例如一个项目完成日期为2004年3月,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合计为10人,而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为50(人月)。显然,这3个数逻辑上问题。因为项目到3月已经完成,这意味着每个人的工作时间最多为3个月,10个人累计最多为30个月,不可能达到50个月。因此加强项目完成日期、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合计(人)、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人月)三者之间关系的审核尤为重要。审核公式中的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应≥R&D项目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12,很多企业审核通不过,大部分是由于填报的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人月)太少。

    ⒎指标之间不平衡。科技活动人员合计不等于参加科技项目人员+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之和;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不等于分项之和;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不等于分项之和;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合计不等于分项之和等等。

    ㈡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
    小型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的填报质量普遍不高。原因在于以往年报只有大中型企业填报科技活动,小型企业没有填报过,加之该表指标设置和分类过于复杂,不适合小型企业人员填报,造成了一些本应填报的指标没有填报,如按该表中新产品的指标口径,应有一部分小型企业能够填报该项指标,实际却是空白表,主要是填表者对指标和分类理解不了,造成明显的技术性差错。

    ㈢建议:
    加强对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业务培训,在普查表上增设审核公式和平衡关系;对指标数据来源、如何取值进行重点讲解,指标解释要清晰明了。
 
    九、《工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表填报的问题
    ⒈设备代码错误。未按设备目录规定的代码填报。
    ⒉未按企业所处行业填报相应行业的设备。

第四部分 关于批零贸易和住宿餐饮业普查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㈠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⒈关于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划分问题。由于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限额标准不同,原则上凡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业务活动和商品进出口业务活动的企业划归批发企业,从事商品零售业务活动的企业划归零售企业。但对一些企业,虽然属于零售,但其主要销售的是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钢材、钢绳、农机配件、机电设备等或销售生产资料和售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金额比重较大,这些零售企业也应划归批发企业。但有些化肥、农药的零售企业没有填批发行业,行业仍然填成了零售。

    ⒉关于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划分问题。按照国家普查方案规定,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年末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上的为限额以上单位,行业代码按餐饮业相关类别填写;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即星级宾馆、饭店,是指符合国家旅游饭店星级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行业代码按住宿业相关类别填写;对于私营、个体的宾馆、饭店,只要经过评定并授予“星级”称号,也应按限额以上住宿企业普查;对于既有餐饮,又有住宿的“星级”宾馆、饭店,无论其餐饮营业额所占比重大小,行业代码均应按住宿业相关类别填写。部分企业实际达到限额企业标准,因数据瞒报,仍然填报限额以下企业普查表。

    ⒊指标遗漏:零售企业漏填营业面积,住宅业漏填客房数、床位数,餐饮业没有餐位数,补充资料遗漏较多等等。

    ⒋行业类别错误。部分企业填报的主要业务活动没有按重要程度所占比重排列,导致填报的行业出现偏差。有的主要业务活动填报不详,致使行业错填的现象在限额以下、个体户普查表中相当普遍,有的将服务业填成餐饮业、有的将工业填成了零售业。

    ⒌商品类值填错。有些贸易企业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将商品进行分类,而将所有商品归入其他类。

    ⒍计量单位错误。部分企业填报的普查表将计量单位“千元”误看成“万元”,使表中所有价值量指标均少报。

    ⒎指标涵义混淆。部分企业将商品销售总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涵义混淆,根据普查方案规定:商品销售总额是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包含增值税,而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因此,除了部分特殊企业(如免税企业)外,一般情况下商品销售总额应大于主营业务收入,但部分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填报了同一数据。

    ⒏指标间不平衡。部分企业销售合计不等于批发额+零售额;销售合计总计不等于分项之和;批发额总计不等于分项之和;零售额总计不等于分项相加;实收资本不等于分项之和;营业利润不等于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住宅、餐饮业的营业额不等于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等。

    ㈡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⒈限额以下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瞒报严重。一是瞒报销售收入,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批发、建材五金批发、农资批发、机电产品和汽车贸易、服装零售等行业或地处商业黄金地段的商家。二是瞒报利润。私营企业基本上没有利润或微利,而成本虚高,导致亏损严重,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三是瞒报劳动报酬,没有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平。

    ⒉法人单位在异地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填报问题。普查方案规定,连锁店的分店,有法人执照的企业按法人单位普查;无执照的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如肯德基、麦当劳、新一佳的法人在外地,在当地的连锁店不知如何填报。建议作一个统一的规定,方便企业操作。

    ㈢建议: 

    一是加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健全相关法规,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业主经营情况的监管,做到依法普查。另一方面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做解释工作,消除业主的顾虑,明确统计部门对经营业主的经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统计部门取得的数据不与税费挂钩,增进经营业主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另外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力度,增强威慑力,促使统计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第五部分 关于房地产、建筑业普查表填报的问题与建议

一、房地产普查表填报的问题与建议

    ㈠问题:
    ⒈相关联指标填写不全:①只填写其中项指标,不填写合计项指标; ②填报“计划总投资”,不填报“实际需要总投资”;③填报“累计完成投资”,不填报“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或“未完工程累计投资”;④填报“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不填报“土地开发投资额”,或只填报“土地开发投资额”,不填报“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⑤填报“本年购置土地面积”,不填报“土地成交价款”;⑥有“房屋施工面积”,没有“建筑工程投资”;⑦只填H616表的前半部分,不填其续表,一般情况下,有投资额,就应有房屋面积。 ⑧填报“实收资本”,不填报“实收资本”项下的6项资本构成。⑨填报施工、竣工房屋面积,不填报按工程用途分的本年完成额等等。

    ⒉待开发土地遗漏:手续已完善的土地没有纳入。

    ⒊土地开发投资额填报错误:土地开发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购置费,但部分企业填报的投资额包含了土地购置费,造成错误。

    ⒋本年资金来源合计填报错误。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部分企业填报的是企业的注册资本,导致差错。

    ⒌商品房屋实际销售面积、实际销售额填报错误。商品房屋实际销售面积、实际销售额应按签订合同的面积、签订合同金额进行填报,而不是填报企业实际到帐收入及对应的销售面积。有些企业填报的是实际到帐收入。

    ⒍本年完成投资填报错误:本年完成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有的企业填报的是累计完成投资,而不是本年完成投资;有的直接填报财务拨款额,而没有按施工单位实际工程进度、工程量计算。

    ⒎计划总投资填报错误:有的企业把上年已竣工的投资纳入本年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一般等于实际需要的总投资,除非当企业实际需要的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时,计划总投资才会小于实际需要的总投资。但有的企业填报的计划总投资大于实际需要的总投资。

    ⒏对应指标数据不一致。如法人单位基本表中的“资产总计”、“全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要与财务状况表中的相应指标数值一致,但部分企业出现了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⒐部分企业未按计划确定“经济适用房”。判断某项住宅工程是否为“经济适用房”,要根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房计划,不能把造价低的住宅就视为“经济适用房” 。

    ⒑部分企业对相关联指标的关系弄不清楚: 
    ①“实际销售额”与“商品房屋销售收入”的关系。对于一笔业务来说,一次性付款的,二者数值是一致的,分期付款的,销售额大于销售收入;对于成立不久或当年成立的新企业,业务量小,会出现有销售额而没有销售收入,或有销售收入而没有销售额的情况;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两个指标只出现一个的情况不多,因为,随着企业业务活动的不断增加,销售、结算业务循环往复,所以销售额与销售收入同时存在的情况就很多。但有的企业只填报了销售额,没有填报销售收入。同理,“出租面积”与“房屋出租收入”也是一对关联指标。

    ②“预售面积”与“实际销售面积”的关系。“预售面积”是一个时点指标,是指房屋竣工前的期房销售,房屋一旦竣工,“预售面积”马上转为“实际销售面积”,不再计入“预售面积”,二者是并列的,互不包含。部分企业房屋已竣工,仍然填报“预售面积”。

    ③“实际销售面积”、“出租面积”、“空置面积”的关系。“出租面积”和“空置面积”是时点指标,出租或空置的房屋一旦销售,马上转为“实际销售面积”,不再计入“出租面积”或“空置面积”,三者是并列的,互不包含。

    ④ “实际销售面积”、“出租面积”、“空置面积”、“竣工面积”的关系。房屋竣工以后(填报了“竣工面积”),除不可销售面积外,不是销售、出租,就是空置。所以对于没有不可销售面积的一项工程来说,工程竣工, “实际销售面积”、“出租面积”、“空置面积”之和要等于“竣工面积”,但对于有几项工程的企业来说,四者的关系就要复杂一些,不是简单的加减关系,需要根据经验判断。     

    ⑤财务状况H617表中的“存货”与“实际销售面积”、“竣工面积”的关系。如果“实际销售面积”大于“竣工面积”或有 “实际销售面积”而没有“竣工面积”,“年初存货”就应有数。

    ⑥财务状况H617表中的“存货”与“空置面积”的关系。如果有空置一年以上面积,“年初存货”就应有数。

    ⑦如果有空置一年以下面积,当期“存货”就应有数。

    ⑧财务状况H617表中的“存货”与“未完工程累计投资”的关系。如果有“未完工程累计投资”,当期“存货”就应有数等等。 

    ⒒全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瞒报。部分私营企业没有按真实数据填报,而是随便填个数应付了事,导致逻辑错误。

    ㈡建议:
    在普查表上增设审核公式和平衡关系,并附上详细的指标解释。
 
    二、建筑业普查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㈠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⒈指标漏填。如劳动者报酬、累计折旧、本年折旧等指标缺填较多,特别是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普查表中更为普遍。“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缺填现象严重,通常来说,一个资质建筑企业有产值,应有材料消耗。

    ⒉基本情况表中属性指标填报错误。如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属性指标填错。如×××物流有限公司行业代码填的是5220(道路货物运输),但其专业类别却填报的房地产业(H20)。行业类别和主要业务活动不匹配。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为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服务,行业代码应为7230(中介服务),但有的企业填报的行业类别是7220(物业管理)

    ⒊计量单位弄错:建筑企业普查表中价值量指标的计量单位是“千元”,而以往的定报以“万元”为计量单位,有些企业统计人员疏忽大意,错将价值量指标以“万元”为单位,造成数据偏小。

    ㈡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⑴建筑业总产值瞒报严重。目前建筑企业大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或劳务分包制),项目经理为了少交税费,签订建筑合同时所涉及的投资额往往小于实际投资额;有的公司只负责收管理费,项目经理实际完成的产值很难掌握,导致在当地登记注册的企业所填报上来的产值远远小于其实际完成的产值。

    ⑵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填报错误。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即必须是与建筑业产值有关的人员。由于建筑企业人员分散、流动性大,企业职工上岗情况要看公司业务量大小,加之工程实行项目部负责制,项目部根据需要雇请民工,无需通过公司总部,公司人事部门无法准确掌握从业人员数。有关从业人员的几种分类除公司固定职工外,一些临时性用工无法进行分类。

    ⑶跨地区建筑企业的数据分割问题。本次经济普查建筑业企业是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并由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其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工作。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部分建筑企业跨地区作业,为全面准确反映地区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建筑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的分割问题,建议在普查方案中予以明确。

    ㈢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 
    部分数据没有来源,质量难以保证。如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净值、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功率、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等指标数据没有来源、没有依据。现在很多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项目部仅对公司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只要不出工程事故,公司基本上不干预项目具体执行。其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人员任用等均由项目部自己负责,为节省开支,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要求材料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确有困难。加之项目经理为了节省造价,很多材料亲自采购,材料人员只起保管和收发的作用,无法全面掌握材料的价格情况。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建筑公司,工程多,地域分布广,各级人员配合困难,要做到准确统计难度较大,加上有的项目经理不愿让外人掌握项目的材料消耗情况,这给建筑材料消耗统计增加了难度。另外建筑业普查对象是全部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而不是项目部,建筑材料消费量指标成了“纸上谈兵”。建议经济普查表取消“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的统计(这项统计在现行的建筑业统计制度中已经取消了)。“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和“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某些企业财务帐上并没有单独体现,主要是依靠统计人员或财务人员根据公司的业务量估算而来,数据的真实性打了折扣。

    ㈣建议:
    针对建筑业企业普遍存在的项目经理负责制这一现状,建议核算建筑业增加值时按年度上报的固定资产额为依据较为可靠,因为投资额是按投资项目上报的,每一个项目都能找到建筑地点或投资单位。

第六部分:对经济普查“大数”的体会与思考

    所谓“大数”是指某一数量指标的最终合计数,反映某一方面总体情况的最终结果。经济普查的“大数”是各地普遍关注和十分看重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只有通过大数才能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其二是必须利用大数来衡量非普查年份相同指标数据的准确程度。本次经济普查的最终结果是用来作为修正前几年统计数据的依据,也是用来衡量今后几年统计数据准确情况的基础。为了使本次经济普查数据更客观,更准确,国家领导人作出了重要指示,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除在各个工作环节上有部署和要求以外,尤其强调了要排除人为因素对普查数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指出: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倾向仍然存在,有些地区发现经济普查的结果可能与年报数、定报数有较大差距,或高或低,可能影响当地已经公布的结果。个别地区打算对经济普查数与年报数,定报数进行街接,提出要差不多,过得去。这个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就会发生扭曲普查数据的现象。普查数据与日常统计存在差距,这是难以避免的,应当正确对待。对于这个差距,今后将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办法统一处理,在普查的过程中不予考虑。如果给普查机构压指标,搞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的衔接,高报或低报普查数据,就会严重干扰普查工作。如果发生这种问题,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曾副总理的这段讲话中可以看出,国家领导人和普查机构的最高层早已对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存在差异的问题有了预见,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的确如此,本次经济普查某些指标的大数与历史数据相比,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存在差异的,有的还相当大。在各类大数中,最受关注的大数主要是以下三种:

    第一是普查对象的总量。本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经济总量的大小。除政府统计部门日常统计的对象是相对固定,比较明确的以外,众多的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便是本次普查的重点,这一块单位的数量将对经济总量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各地普查机构都十分重视这一块单位的大数,凡能够与有关部门和历史数据进行对比的都进行了反复比较,然后是多次的查遗补漏,其基本原则是:单位数量绝不能遗漏;普遍心态是:单位数量多多益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部分基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感到了压力,最终的结果也许有两种可能,或是普查数据更接近于实际。或是人为的加大数据总量。

    第二是各专业数据总量。虽然曾培炎副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指出普查数据不要与历史数据进行衔接,不要对普查数据进行调整。但是作为一种统计方法和衡量普查数据准确程度的必要手段,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论证这是必然的,也是有必要的。这次普查涉及的统计专业主要有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交通运输、邮政通信业,服务与行政业等。各个专业都有一套自己的历史数据,在普查结束以后,必然要进行大数比较,发现差异也必然要查找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调整数据是不可避免的,经过调整后的数据也同样存在两种可能:或更接近于真实情况,或人为地捏造普查数据。

    第三是GDP数据总量。GDP数据是各行业增加值数据的总和,由于本次普查涉及到除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在GDP核算中占有绝大比重,因此各专业增加值的普查数据必然成为各地关注的焦点。GDP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反映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各地在年初都已向社会公布,从历史的角度看,GDP也有它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如果普查数据与已公布的数据落差太大,肯定是要进行认真核查的,甚至于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对数据进行修正。对GDP大数的比较与衔接是各地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

    通过对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的比较,存在差异几乎是一种普查现象,这是必然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历史数据不准确。统计数据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尤其是在当前所处的历史条件下更加如此,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除统计的方法制度不能跟上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以外,更重要的是人为因素的干预,过去某些统计数字有水份是人所共知的,并且已有专门的文章和报道进行分析和披露,在这里不再鳌述。

    (二)普查数据不准确。造成普查数据不准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存在于各个行业与各种不同的普查对象之中的。如关于个体户普查数据不准确的问题已经在前面作了专门的阐述。再如GDP也很难进行准确的普查,不考虑各专业统计数据失真的影响,普查表式设计不完善等原因也影响了GDP的准确性。本次普查的表式设计不够完善,满足不了增加值核算的要求,存在明显的遗漏项目。如实物报酬,公费医疗,各种津补贴,大部分行业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差旅费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等均无法反映出来。据测算,株洲市仅这一块至少可增加GDP25亿元。此外自有住房的折旧费也没有纳入普查的范畴,这一项株洲市的测算数据也应该在10亿元左右。这些未纳入普查项目的数据总额约占全市GDP总量的8%左右,这显然是普查中的大漏项,严重影响了GDP大数的准确性。

    在对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时,通常存在的情况是普查数据要明显少于历史数据,其根本原因是如前所分析的,历史数据有水份,普查数据有遗漏。由于历史数据已经形成,不可能进行调整,因此调整普查数据便是唯一选择。据了解对普查数据进行调整时通常有这么几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查遗补漏。这是唯一正确的方法,是解决普查数据编小的合理途径。如果能实事求是地进行查补,这不仅是普查所必要的,而且是统计职业道德所应该具备的,但是这种办法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效果并不会非常显著,不一定会从根本上改变大数。

    第二种方法是评估调整。作为一种方法,这只能算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在对个体经营户的数据进行评估时,前面已经介绍了诸如“专家经验评估”、“经济趋势评估”等五种评估方法。如果能严格按所规定的步骤操作,保持公正合理的心态,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调整也未必不可,某些数据也许更能与事实相吻合。但是很难保证在评估时不走样,不变形。

    第三种方法是随意捏造。正如曾培炎副总理所指出的那样,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倾向仍然存在,为了让普查结果与年报数,定报数相衔接,无根据的调整普查数据。这是一种扭曲普查数据的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这种现象很难杜绝,目前已经有媒体作了这一方面的曝光,随着全国性普查质量抽查的开展,这一现象将会更多的暴露。
 
    主要参考文献
 
    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⒉湖南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湖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问题解答》
    ⒊株洲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株洲市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
 

[株洲市统计局  谢海秋  张利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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