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数据在党和政府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统计数据是有源之水,是来自于经济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如何从最基层取得实实在在第一手统计数据资料,成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最关心也是最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就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措施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加强基层统计建设,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基层统计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采取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统计作为国民经济统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统计力量薄弱,队伍不稳,原始统计数据采集不科学、统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统计数据采集网络不健全、统计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统计工作弱在区县、冷在乡街、空在村级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
通过针对性很强的几年的努力,处于统计工作最基层的区县、乡街、村组三级的统计工作虽有了一定的加强,但弱在区县、冷在乡街、空在村级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 。
“弱”在区县 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处于原始统计数据到宏观统计数据转换的桥梁位置,既有大量的原始统计数据的收集任务,又担负着统计数据的综合汇总分析职能,同时还担负着重要的统计管理职能,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十分突出。但从现行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力量分布来看,县一级是薄弱的,一个人往往担负着几个专业统计任务。城市的区统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湖南省的城市区的政府统计机构没有单设,统计专职人员更少,而且,城市统计对象和内容的情况则更加复杂,不但优质的统计服务跟不上领导的要求,而且有的区甚至连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工作也无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统计法实施细则》颁布七年后,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都难以执行,大部分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执行统计法的能力还相当有限。随着统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对统计的要求的不断提高,在地统计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更多的原始数据收集功能和对原始统计单位的管理职能转移到了区县一级,县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量还将大幅增加。从一些已经实行了在地统计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来看,工作状况基本上是应付的,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发掘统计的职能。长沙市在实行在地统计以后,五个城区的政府统计机构平均增加专职统计人员七人,总数达到十人左右,仍不能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由此可见县一级统计力量的薄弱程度。
“冷”在乡街 乡镇一级的政府统计处于半断层状态。从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来看,乡街一级设有名义上的统计站,配有兼任的统计员,担负着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安排的统计工作任务。这样的统计力量与乡街一级在我国统计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相称。从实际情况看,农业统计工作基本由乡镇担负着"把关"的工作,原始的统计数据的过滤和补充工作基本由乡镇担负,通常的农业统计数据是由各行政村的会计报一些数据上来,乡街对其进行取舍、补充和修正。从我们调研的数十个村镇的情况看,《农业年报》、《产量预计报》等统计报表,没有一个村报上来的数据是完整的。大量的"修补"工作落到了乡街,要做好这样的修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精力和经费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但目前凭乡镇的统计力量还做不到这一点。因此这样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在供更上一级部门使用的时候,还需要用其它途径取得的数据验证、补充,这些数据的使用价值也就大打了折扣。乡街统计作为基层政府统计的职能,其综合和管理作用的发挥也相当有限,如农民纯收入作为一项很重要的考核指标,目前大多由乡街经营管理站进行计算。从我们对很多乡镇检查的情况看,这项指标的计算十分不规范,也缺少计算依据,带有很大的不客观因素,人为影响很大。人口统计、计划生育统计等专业统计也未能有效综合,这种乡街统计"综而不合"的管理模式,使得国家统计任务落实难度大。尽管如此,县乡两级在应用统计数据上仍依赖这些数据。目前在很多县区,都对乡街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考核,大部分考核依据都是乡街统计人员提供的。由于乡街统计力量的薄弱,这一级统计数据的质量、服务职能的发挥,特别是为当地党政领导服务的能力也就十分有限了,统计也就显得作为不大了。这样又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的后果,由于统计服务职能的跟不上,统计更不为当地党政的重视和支持。
“空”在村组 无论从人员还是经费来看,村组在国家统计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都不相称。就真正意义上的统计来说,绝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现行统计方法中,很多工作是依赖村组来完成的,但村组无人员无经费,担负上级统计任务的村组会计缺乏必要的培训,责任心和担负统计工作的基本素质亟待提高。很多出自他们之手的统计报表填报不全、出现较多的逻辑错误和机械错误,数据来源缺乏必要的调查。
(二)统计监管手段滞后
统计作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掌握国情国力、社情民意的重要职能部门,应当对统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实施有效监管,统计管理对象应当依法做统计,政府统计机构做到依法管统计。
统计队伍监管滞后 从宏观角度看统计人员,不论是政府统计机构还是统计管理对象的统计人员,都担负着双重身份,即既是单位的员工,应当为单位服好务,同时还担负着为国家收集上报统计数据的任务,因此对统计人员的管理应当纳入担负国家职能人员管理的范畴。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已在很多领域推行,在统计法律法规中对统计人员进行监管也有明确要求,如要求进行上岗前培训,有关统计人员的调离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等,但这些措施尚未得到有效执行。其后果是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统计人员队伍整体素质难提高。
统计管理对象基本情况监管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形势瞬息万变,作为反应这些变化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的政府统计机构,缺少对这些变化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部分区县,在半年或年终进行重要时段总结时,发动统计人员走街串户去找去发现新的统计对象进行"查漏补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一些区县在半年度或年度统计数据中,出现数据畸高畸低经查,这些数据又是准确的。为什么出现这些情况,就是因为平时一些新开工的基建项目、一些企业的生产情况、一些贸易单位的经营情况没有能及时掌握,相关统计数据没有及时报上来。也有一些早已破产或已经变迁的单位,仍还在统计部门基本名录库中作为抽样样本框在进行使用。这些都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与及时。
统计数据质量监管手段滞后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全部生命所在,统计数据一旦失实将一文不值。但从现行收集统计数据的途径和方法看,统计数据主要以统计对象自行填报为主。受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影响,一些单位在填报统计数据时缺少严肃性,应付了事,还有些单位甚至弄虚作假。《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成了会计的附属工作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指标如"增加值"会计核算中没有,一些单位随意杜撰填报了事,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起必要的核算来满足国家统计任务的要求。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工作不负责任马虎了事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另外一些综合单位,受利益驱使,弄虚作假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这种形势下,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数据的起报单位加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这正是政府统计机构的一个薄弱环节。
(三)统计网络不畅
统计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工作的管理中心和数据集中中心,其网络触角延伸到了社会各基本细胞,但现行体制下,这种网络暴露出其脆弱性和缺少权威性。
数出多门 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仍然是条块结合的方式,在这种条条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一些过时的统计指标在一些部门仍然在进行统计,对农村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的部门就有计生、经管站、财政、民政、农技等多个系统。像乡镇企业总收入这样的统计指标早已成了天文数字,一些部门仍在使用,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混乱。人口统计有按户口统计的标准和按常住地统计的标准,统计部门通过乡镇有一个人口数,公安有一个人口数、计划生育有一个人口数,都通过其条条的渠道在向上级报送,非人口普查年的三个人口数同时并存,各不相同。
统计数据收集渠道不清晰 招商引资由谁统计?怎样统计?各个地方各显神通。一些招商引资项目甲地统计了乙地又进行了统计,综合部门一汇总,高出实际数很多。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多种特色农业产品层出不穷,花卉苗木、经济作物的产量产值的计算尚缺少准确依据,原始数据的收集渠道具有不确定性。
统计数据上报的抗干扰能力差 由于很多统计数据在计算方法上还存在不完善,加之基层统计单位的核算基础较差,统计数据容易受到人为干扰。从体制上看,乡街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虽然受上级指导,但人、财、物都归基层单位管理,因此,其工作完全受制于当地领导,加之很多考核指标来自于当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在一些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地方,统计人员容易受到当地领导人的影响,造成统计数据失实。另一方面,少数基层统计人员工作不实,作风飘浮,不进行调查研究,填报数据"摸脑壳",缺乏统计工作应有的严肃性。也是造成统计数据抗干扰能力差的重要原因。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在整个统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我们花大力气切实加强这方面工作,当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一)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对统计监管对象实施有效监管。
对统计管理对象进行常年抽样调查 通过常年抽样调查队对统计管理对象进行常年抽样调查是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来的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市县两级组建常年调查班子,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所辖范围内的政府统计机构及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基础工作进行调查。一旦统计工作中暴露出问题,出现统计数据的突变或与常规不符的逻辑错误,或者出现群众举报等,常年调查队迅即就问题开展调查;正常情况下常年调查队在调查对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按照随机原则,采用科学抽样的方法确定样本点,定期不定期开展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各地统计数据评估的依据。
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统计登记是一种对统计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及时登记的一项举措,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如生产经营情况、统计人员基本情况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情况、工程进度情况等。通过登记,既能掌握统计的大数,又能促进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强化统计法制建设 一些企事业单位统计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对国家统计任务不是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能推则推、能拖则拖,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这种情况,一是县区一级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统计执法队伍;二是要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让统计对象了解自身在统计工作中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基层统计单位能自觉履行统计法,配合完成好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三是要加大对统计管理对象的执法检查力度,纠正违法行为,对统计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统计违法成本。
(二)建立与现代统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根本上说,解决统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解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我国现行统计法律体系中地方法规的建设是薄弱环节,应大力加强这方面工作力度。在当前通过地方统计立法应当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如前文所述,统计人员担负的双重职责,从事统计工作必须具有适应统计工作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政治素质是指高尚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是指胜任统计工作的业务技能。对统计管理对象安排统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不安排持证的统计人员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完善的监管系统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政府统计系统开展有效监管的职能,明确监管和被监管对象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三)加大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投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投入机制。逐步解决县和乡街一级专职统计人员编制,将统计事业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起与统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