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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规定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05-09 09:58 ]

 

     2000年1月14日,中共中央纪委四次全体会议发表公报,重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宣布:“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领导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随后中纪委还发出了解释文件和具体规定。

  按照解释文件及具体规定,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是指: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例如,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政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等等。此后,又明确地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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