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中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抽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中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抽样方案
一、调查目的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摸清湖南省境内第二、三产业单位水及能源消费状况,为政府制定节水、节能措施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二、调查对象
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不包括交通运输企业)中的部分法人单位。
三、调查单位的选取方法
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方案,省经普办将按照单位清查结果,以县市区为总体抽取调查对象后反馈给市州经普办,市州经普办再将抽样结果发给县市区经普办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单位的具体选取方法如下:
第一步,省经普办根据单位清查结果,将辖区内县市区的《企业普查表》(G603表)和《非企业单位普查表》(G604表)统计范围的全部企业、单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的名录,按国民经济行业中类分列。
第二步,在每一行业中类中,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非企业单位按年末从业人员数,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分别生成企业单位名录和非企业单位名录。
第三步,从每一行业中类的单位名录中,等距选取30%的单位。如果某个行业中的企业或单位数不足10个,要至少选取3个单位;少于3个单位的,则全部选取。
第四步,省经普办在2008年12月20日前将抽样结果按县市区分类后反馈给市州经普办。各市州经普办再将抽中样本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经普办。各县市区经普办收到省经普办反馈的抽样名单后,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发605—1、605—2表。发放结果要确保清查名录库中每一行业中类的单位名录有20%的被选中;如果某个行业中的企业或单位数不足10个,要至少选取2个单位;少于2个单位的,则全部选取。若下发的调查样本名单仍不能满足调查的要求,需要变动样本的,由各县市区经普办向市州经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经普办备案。
四、调查表式及填报要求
(一)对被选中的调查单位,由县市区经普办下发《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1表)和《水及能源消费月度记录表》(605—2表)。
(二)要求被选中的单位按照《水及能源消费月度记录表》建立分品种能源消费记录台帐,真实记录2008年12月份的能源消费量,然后将水及能源分品种的当月消费量,分别填入《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1表)中的第4栏。
(三)被选中的单位填报《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1表)和《水及能源消费月度记录表》(605—2表),应同本单位填报的《企业普查表》(G603表)或《非企业单位普查表》(G604表)的口径范围保持一致。
(四)凡是被选中的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法人(含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1表)时,只填报法人(含视同法人)本部的消费量,同时附报同口径的“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即法人(含视同法人)本部的“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五、总量推算方法
(一)先将九个能源品种换算成标准煤,按行业中类求和。
(二)计算行业中类的人均耗标准煤量。
(三)计算行业中类平均每个单位数耗标准煤量。
(四)计算各行业中类标准煤耗比重。
(五)计算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各行业中类的人数。
(六)计算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各行业中类的单位数。
(七)用第(二)项的计算结果乘以第(五)项的计算结果,计算出总体数量。
(八)用第(三)项的计算结果乘以第(六)项的计算结果,计算出总体数量。
(九)对第(七)项、第(八)项两个总体数量进行比较评估,修正总体数量。
六、数据评估方法
(一)先将收集到的605—1表作为总体。
(二)在此总体中随机选取20%的样本。
(三)用此20%的样本,推算已收集到的总体。
(四)计算推算误差:误差%=(推算数—汇总数)/汇总数×100%。
(五)采用推算误差最小的总体数量;根据误差的数量概念,对推算数据进行误差修正。
七、填报要求
(一)水及能源消费的填报原则
1.法人原则,即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统计调查。用能单位能源统计的范围应与其经济量(收入、产值)统计的范围相同,除要填报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外,还要填报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能源消费。
2.谁消费谁统计。不论能源的来源,由哪个单位消费则由哪个单位统计,但不包括对外销售的能源。
3.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各单位统计能源消费量的时间界限,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或耗能设备的时间为准;消费金额不能包含以前拖欠报告期补缴或预付的部分。
4.企业的能源消费主要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用于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二)水及能源消费填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有些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既消费能源又生产二次能源,情况比较复杂。在填报水及能源消费表时,只填报购入能源的消费量,自产自用的能源无需填报。但煤矿、油田、气田企业自用的煤、原油、天然气应视同购入,填报消费量。
2.对于各品种的能源消费,用能单位应根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进行填报;没有记录或台帐的,可从财务相关科目或原始票据取得;各能源的支付费用除以各能源平均单价约等于各能源的消费量。
3.租用经营办公场地,支付费用包括水、电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中有关水、电费用的相关规定,计算水、电消费量。
4.多个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能耗分开计量的,由各单位独立填报;水、电不能独立计量的,按交纳水、电的费用计算水、电消费量。
5.报表数据的逻辑关系是数据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消费量、消费金额、平均单价指标间的关系如下:
消费量=消费金额/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消费金额/消费量
消费金额=消费量×平均单价
八、指标解释
水消费:指用水单位报告期实际消费的各种水的数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包括热水和地热水。
计量单位为立方米,1吨=1立方米;没有计量仪表的以金额和水单价计算。
水消费量=水消费金额/水单价
水消费金额=水消费量×水单价
水单价=水消费金额/水消费量
水消费金额:指报告期企业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水价格的费用结构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的水不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在计算水平均价格时,应剔除没有金额费用的用水量。
自来水是商品水,一般在填报消费量的同时要填报消费金额。水单价是数据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各类水的单价在每个地区相对比较稳定,如果计算得出的水价与当地的水价偏离太大,需要注意是否有填报错误。
电消费:指用电单位报告期的实际用电数量。电消费即用电量,通常以电表计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度),全年用电量=年末读表数-年初读表数。如果没有记录,可通过电费和电价来计算。
煤炭消费:指用煤单位报告期实际使用的各种煤及煤制品的数量。不包括焦炭、下脚煤和石煤。
煤炭是原煤(烟煤、无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以及煤泥、型煤(蜂窝煤、煤球、煤饼)等的统称。计量单位为吨;1吨=1000千克(公斤)。
型煤产品中含有粘合材料,填报时,要按0.8的折算系数折算为煤炭,即:
原煤=0.8×型煤(蜂窝煤、煤球、煤饼)
消费量按照用煤单位的实际消费称重记录填报,如果没有称重记录,可按照如下公式推算,或用年煤炭购入量代替。消费量=年初库存+购入量-年末库存
煤气:指由煤、焦炭、半焦等固体燃料与燃料油等液体燃料经干馏或气化等过程所得的可燃气体,包括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其他煤气。
天然气:指地质岩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包括气田气、油田气和煤田气。
煤气、天然气一般以管道供应,以仪表计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煤气与天然气的区别:价格差异较大,在同一地区,天然气比煤气价格高。煤气是加工转换过程产生的二次能源;天然气是存在于自然界的一次能源。
液化石油气: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经在常温下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主要用作石油化工原料,脱硫后可直接作燃料使用。
液化石油气通常为罐装,计量单位为千克(公斤),人们习惯称之为煤气罐或煤气瓶。家用煤气罐(瓶),1罐为15千克(公斤);一些餐馆使用的大罐(瓶),1罐为50千克(公斤)。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以仪表计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填报时要将立方米换算成千克(公斤)填报,1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气态)约等于2.033千克。
汽油:指原油经分馏和裂化取得的挥发性高、燃点低、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工业汽油等。
煤油:指原油经分馏和裂化取得的一种精制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不含诸如粗柴油、润滑油之类重碳氢化台物。煤油具有易燃性、吸油性、纯洁性和安全性。按用途可分为灯用煤油、拖拉机用油、航空煤油和重质煤油。煤油除了作为燃料外,还可用作机器清洗剂以及工业用溶剂。
柴油:是指炼油厂炼制石油时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液体,属于轻质油,其挥发性比煤油低,燃点比煤油高。根据凝点和用途不同,可分为轻柴油、中柴油和重柴油。使用中将中柴油和重柴油划成一类,统称重柴油。轻柴油呈茶黄色,表面发蓝,有味。主要用作柴油机车、拖拉机和各种高速柴油机的燃料。重柴油呈棕褐色,有臭味,主要用作船舶、发电等各种柴油机的燃料。
燃料油:也称重油,是炼油厂在提取汽油、煤油以及较重的蒸馏物(诸如粗柴油或柴油)之后,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渣油,经加入一部分轻油后配制而成。主要用作燃料,通常用作轮船或大型重工业设施的熔炼炉或蒸沸器的燃料。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消费,指用油单位当年实际使用的各种油料的数量。汽油、柴油主要为车、船消耗,可用年加油量作为消费量。有些单位车辆加油使用加油卡,没有记录每次加油的数据,可根据加油卡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和当年充值额进行计算。
当年消费额=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当年充值额
当年消费量=当年消费额/油价
九、审核要点
(一)各能源品种平均单价区间
0 <水单价(元/立方米)<10元;
0.1元<电力单价(元/千瓦时)<1.6元;
110元<煤炭单价(元/吨)<1000元;
0.1元<煤气单价(元/立方米)<4元;
0.5元<天然气单价(元/立方米)<4元;
1元<液化石油气(元/千克)<20元;
2元<汽油单价(元/升)<10元;
2元<煤油单价(元/升)<10元;
2元<柴油单价(元/升)<10元;
2元<燃料油单价(元/升)<10元。
(二)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以升计量。升与千克的换算关系如下:
汽油:1升=0.74千克;轻柴油:1升=0.87千克;重柴油:1升=0.92千克
煤油:1升=0.81千克;燃料油:1升=0.91千克;残渣燃料油:1升=0.95千克
(三)06和07年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占全社会消费量比重(%)
(表,略)
在个别地区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的能源单价超出审核界限,但情况又确实属实的,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
(四)消费量、消费额、单价的平衡关系
消费额=消费量×单价
消费量=消费额/单价
单价=消费额/消费量
(五)记录月数量与全年消费量的关系
0.8≤(全年消费量/12)/ 记录月数量≤1.2
(六)各能源品种消费金额占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可参考下表:
(表,略)
(七)605—1表能源折标煤系数
电:1千瓦时=0.1229×10-3吨标准煤
煤炭:1吨=0.7143 吨标准煤
煤气:1立方米=5.714×10-4吨标准煤
天然气: 1立方米=12.15×10-4吨标准煤
液化石油气:1千克=1.7572×10-3吨标准煤
汽油: 1 升=0.74×1.4714×10-3吨标准煤
煤油: 1 升=0.81×1.4714×10-3吨标准煤
柴油: 1 升=0.87×1.4571×10-3吨标准煤
燃料油: 1 升=0.91×1.4286×10-3吨标准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