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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试行)

 

[ 来源: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2-05-29 10:19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推进服务业统计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国家统计局决定2012年在全国试行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十二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和《服务业统计改革与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建立与“十二五”时期加快服务业发展需求相适应,制度科学、范围完整、标准统一、指标完善、方法规范、手段先进,全面准确反映我国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和水平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体系。

  (一)建立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宏观决策和部门管理需要,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二)建立由国家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有机组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协调有力、措施到位、切实可行、统一开展的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方式。

  (三)建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服务业数据进行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加工和公布,网络健全、规范统一、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渠道。

  二、实施原则

  《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办发[2011]42号文件为依据。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在基本原则、调查范围、调查单位、统计标准、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以及部门职责分工方面,采用全国统一规范的标准,报表制度设计采用统一规范的标准表式。

  (二)统筹兼顾国民经济核算与其他专业的需要。调查制度的顶层设计要在国民经济核算的框架下,以满足GDP核算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满足服务业综合分析与专业分析的需要。

  (三)明晰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非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制度以部门财务统计制度为主体,优先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

  (四)统筹兼顾国家与地方的需要。首先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与管理的需求,同时适当兼顾地方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制度与地方统计制度应进行有效衔接。

  (五)兼顾年度统计与季度统计的需要。主要以满足年度核算和年度分析需要为主,兼顾季度核算与季度分析的需要

  (六)普查与常规年份调查制度有效街接。普查年份执行普查方案,不重复开展调查。要高起点、立足长远,逐步建立起以基本单位为统计调查对象的调查制度,实现普查与常规调查在统计调查单位上的有效衔接。

  (七)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抽样调查方法有机结合。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以部门行政记录为主体,结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突出抓好重点行业中重点企业的联网直报。

  三、实施范围

  (一)调查对象: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二)调查范围:服务业统计行业范围是(GB/T4754-2011)中14个门类,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四、调查内容

  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分为价值量统计和业务量统计两个组成部分,采取逐步健全完善、分步实施的方法。2012年首先试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价值量统计部分,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支出、主要财务状况等。

  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报两类。

  (一)年报。包括分别由部门统计系统和政府综合统计系统执行两大类报表。

  1.由部门统计系统执行。共包括14张年报综合表,分为企业财务状况、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四大类。调查指标包括固定资产原价、(营业)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等。

  2.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执行。1张综合表7张基层表。对于无法从业务主管部门取得统计信息资料的服务业行业,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调查。调查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存货、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等主要财务指标。

  (二)定报。包括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执行的重点企业调查和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

  1.重点企业调查。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组织实施季度性监测。调查表式4张。

  调查指标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指标;存货、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等主要财务指标。

  2.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对部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统计系统采用目录抽样调查的方法。

  调查时期为1-5月和1-11月,调查表式4张。调查指标为企业基本情况指标、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税金等财务指标。

  五、调查方法

  非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结合运用的方法。

  (一)年报:

  服务业行业统计年报数据的采集优先采用部门行政记录,即凡是有部门行政记录的行业,均需采用部门数据资料。

  没有部门行政记录的行业,由部门承担调查任务的,由部门采用全面、重点或抽样的方法直接调查;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的行业,一部分行业采用企业营业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单位全面调查(联网直报)、规模以下单位抽样调查的方法采集数据;一部分行业采用行业抽样调查的方法采集数据。

  (二)定报:

  1.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调查,采用“一套表”的调查方式,采用国家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通过企业联网直报平台,直接采集企业原始数据。

  2.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企业联网直报的调查方法。

  六、组织实施

  实施全国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涉及行业多、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涵盖了调查制度的顶层设计、业务工作分工、工作协调机制、数据采集加工、基层基础建设、数据的共享与发布等统计调查的全过程。因此,需要部门统计系统和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统一布置部门统计系统与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共同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式,在经济普查年份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统一规定的组织实施方式执行。在非普查年份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向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统计局、调查总队布置,并由其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一)部门统计系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所确定的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关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行政记录和统计信息资料。部门服务业统计应以提供年度行业财务统计资料为重点,有条件的部门,需逐步健全完善季度服务业财务统计制度,并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年度行业财务统计资料采集与提供的组织实施方式为:

  1.行业财务资料完整又能分列地区的部门,直接采集提供本部门资料。

  2.行业财务资料虽然完整,但不能分列地区的部门,要积极推进分地区资料的采集与提供。

  3.行业财务资料虽不完整,但占本行业总量比重较大的部门,首先提供该部分资料,其余部分尽快健全完善全行业统计。

  4.行业财务资料不足以及尚未建立财务统计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健全、完善相关行业的财务统计。

  5.如部门统计基础薄弱、单独制定统计制度和开展统计调查确有困难的部门,可与统计部门协商采取多种方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二)政府综合统计系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无法从部门取得财务统计资料的行业,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承担调查任务.

  1.年度统计。服务业年度统计调查以搜集和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为主,尽可能从部门获取行政记录,不搞重复调查。难以从部门取得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的行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直接调查。原则上按照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通过企业联网直报的方式采集数据,一定规模以下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采集数据的组织实施方式施行。

  2.定期统计。

  (1)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对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财务统计季度性调查,是服务业统计调查中的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按照“企业一套表”的调查组织方式进行。

  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确定依靠国家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要求,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认定,统一下发重点企业名录库,凡没有进入名录库的企业,不作为统计调查单位。统计调查单位的认定、调整与维护及基本信息的更新,均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进行。

  国家统计局统一下发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由各地区统计系统对下发的企业名单进行清查、核对,并将清查核实后的企业名单上报至国家统计局。纳入重点调查的企业要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基层表、审核上报数据,依托网上直报的数据采集系统,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将企业原始数据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国家或省级数据中心。按规定不允许网报数据的企业采用提交企业基层表的方式.

  各级统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审核、验收,核实、直至验收通过,借助统一的软件平台,按照各自的权限处理数据。

  (2)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对于部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确定样本企业,样本企业通过联网直报的方式上报数据。

  七、资料报送

  服务业统计行业资料的报送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部分行业数据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第二类,部分行业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调查总队报送国家统计局。第三类,服务业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

  八、工作要求

  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重要部署,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国家战略决策需要,推进服务业统计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案。为保障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有效落实和实施,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号),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统一要求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数据。如某些行业统计基础薄弱,暂时难以落实工作任务,应与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研究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规划和时间进度表。

  各地区应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所规定的行业,开展相关行业的计调查。认真做好地方服务业统计制度与国家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衔统接工作。可参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获取部门数据资料。在服务业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对于部分部门目前行业覆盖范围偏小或无法提供数据的行业,可由地方服务业统计制度进行必要补充。

  (三)抓好重点企业的联网直报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统一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重点企业名录核查和培训工作;要认真组织企业联网直报工作,严格审核,切实提高上报数据质量;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严格执行。

  (四)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各地区要及时做好企业的沟通工作,主动向企业通报国家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向各重点企业宣传讲解实施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要通过扎实的工作,取得调查单位的理解和配合,为服务业统计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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