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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二)

湘农普办函〔2006〕10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6-12-18 10:00:19

 

各市州农普办:

    前段时间,各地在培训和摸底中提出了许多农业普查的业务问题,省农普办将答疑台所提与住户普查表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作统一解答,以便各地解决农普业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此次解答与之前答疑台的解答有出入的,以此次解答为准。

    1.户1表由农户申报的面积数据与村调查表的面积可能会有较大差距,到时汇总后衔接不起应如何处理?是否要强制调平?

    答:要尽量平衡,如果差距较大,要找出原因,不要强制调平。

    2.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如果他有家在本普查区就在家里登记,如果他的家在别的农村普查区,而且家里还有其他人并且从事农业,那他在本普查区是填户3表还是在家里的普查区登记户1、户2表,还是全部都登记? 

    答:他在本普查区做集体户是填户3表;在家里的普查区作为家庭成员要登记户1表。

    3.农村普查区一农户,全家住市区,但是在老家经营农业达三个月。

    答:此农户在老家即要作全家外出户处理,又要在老家登记户1和户2表。

    4.国有农林场如何登记?
    
    答: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具有乡镇或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属于农村范围,单独设立普查区,对所有住户和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普查。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及其住户应编入相应的普查区进行调查,按所在普查区的类型组织普查工作。具有乡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要登记的普查表种类。农场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应填写单位表。农场职工户和外来农业生产经营户应填写户1表,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户应填写户2表。其他人口可填写户3表。
    
    5.清查摸底时摸到的外来打工人员(户口不在本普查区、住在集体宿舍内)是不是以6个月为限,6个月以上的要填集体户表,不满6个月的属于临时雇工只登记工作时间就可以了?

    答:分两种情况:

    (1)城镇普查区要对农业雇工(2006年雇佣时间在6个月以上)进行清查摸底,将其列入住户摸底表,农业雇工本身不经营农业时,按集体户填报在户3表中。

    (2)如果外来打工人员是在农村普查区,就不管时间长短,都要清查摸底,根据打工人员的情况,可能填户1和户2表,也可能填户3表。
   
     6.经营耕地面积是按照合同面积还是按照实际面积填报?

    答: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耕地面积按实际承包的耕地面积填报。

    7.某户既从事一产业又从事二产业,两项收入都相等,收入主要来源如何填写? 
    
    答:某户既从事一产业又从事二产业.两项收入都相等,就以从业时间的长短来判断收入的主要来源。

    8.住户情况快速汇总表中“填表人口数”一栏应如何填报,是填“户籍人数”还是“居住人数”?
    
    答:住户情况快速汇总表中“填表人口数”一栏是根据家庭户手工过录表第1栏(本户填表人数)合计数汇总过录而成,此栏填录的即不是“户籍人数”,也不是“居住人数”,而是根据现场入户登记的户1表上所填录的实有人数来填写。

    9.农村中有一户上半年在老家经营农业,下半年到别的农村普查区去了,该户在不在老家登记?如果到城镇普查区,该户要在老家登记户1、2表吗?
    
    答:农村中有一户上半后在老家经营农业,下半年如果到别的农村普查区去了,该户不在老家登记了,应在别的农村普查区登记。如果到城镇普查区,该户要在老家登记户1、2表,经营情况按实际耕作的情况填报。

    10.有一个普查小区的所有住户都己临时性搬迁,现在临时分散在其他小区,这些住户如何登记?
    
    答:住户住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记。

    11.社区与村合并成立新社区,村里合并前大量地已被征用,只剩下几户人和很少的地,其原来的村民虽已不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但还是农村户口。这些新社区应属于城镇普查区还是农村普查区。
    
    答:此新社区应划为农村普查区。

    12.如果农户把耕地先租给别人种植一季农作物,后又收回自己种植农作物。如种烤烟的时节田租给别人种,然后,自已插一季晚稻。这种情况是否算出租?
   
    答:在普查登记时租出的农田已经收回,就不能再算租出了。

    13.父母都出去打工,而小孩留在爷爷奶奶家寄养,该如何登记? 

    答:如果小孩的父母与小孩的爷爷奶奶居住在同一普查区,把他们视同经济生活连为一体,作为一户登记,父母作为外出打工。如果小孩寄养在其他普查区的亲戚(包括爷爷奶奶)家,该户作为全家外出户处理。

    14.上半年在家务农,下半年全家外出务工经商,土地转包给别人,如何登记?

    答:此户作为全家外出户处理,同时还要登记户1和户2表。要注意和全家外出同时不经营农业的户是有区别的。

    15.农村范围内的乡镇政府驻地那些非农户要不要调查登记? 
    
    答:在农村普查区的所有住户都是我们的登记对象。

    16.外来户在填报住房情况时是否包括老家的住房?
    
    答:不论老家住房是否有家庭成员居住,都要填住宅的全部情况。
    
    17.未入户籍家庭成员是否计算为户籍人口?
   
    答:在清查摸底时算为户籍人数,在登记时作为家庭成员登记。

    18.农村集体分给农户的园地、林地,没有确切的面积数,同时没有承包合同的,怎么办? 
    
    答:农村集体分给农户的园地、林地,没有承包合同的指标填零,同时要将园地、林地面积填入H46(实际经营)号指标中。

    19.过去只是由民政部门"搭车"强制进行过一种简易养老保险,每人投保200元,算不算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算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有一本地农户,住在本村,只在本村承包了2亩耕地(即),没有自留和开荒地(即),但是今年以来一直没有耕种,也没有给别人种,而是抛荒在那里(抛荒不满三年)。也没有再租(包)别人的耕地。这样,该户的户1表的H37=2亩0分,H38=0亩0分,H39=0亩0分,H40=0亩0分,H41=0亩0分。按照关系式H37+H38-H39-H40+H41=H42,那么H42(实际经营耕地)应该为2亩0分。现在的问题是,该户今年以来一直把这2亩耕地抛荒在那里,这也算是经营吗??如果抛荒的不算经营,那这个关系式又不会平衡。
    
    答: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作为特例处理,视同实际经营了耕地。

    21.拥有住宅建筑面积与居住住房建筑面积如何界定?
   
    答:(1)拥有住宅既包括在本普查区拥有的住房,也包括在其他普查区(包括在城镇)拥有的住房。居住住房指本户年末居住住房的基本情况,不包括出租和空置的住宅。

    (2)兼作生产用房的也算住房,住宅出租后被他人改为生产用房的也算住房。

    (3)居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只统计用于生活的部分,不包括将住宅中的部分房屋用于生产的房屋面积。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  关于做好参加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12-12)

 ◎  关于印发《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蒋建国同志在全省农业普查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2-07)

 ◎  关于下发农普之歌--《农普,光荣的使命》的通知 (12-06)

 ◎  关于印发《刘国湘同志在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2-06)

 ◎  关于印发《杨泰波副省长在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2-06)

 ◎  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12-04)

 ◎  关于做好参加《关于召开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11-30)

 ◎  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普查物资发放工作的通知 (11-28)

 ◎  关于召开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宣传工作会议的通知 (11-28)

 ◎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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