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阅读技巧

当前位置:首页 > 本站专栏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 > 政策文件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农普办〔2006〕40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6-11-27 09:00:41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各市州统计局、调查队:

    为了搞好全省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工作,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住户长表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6〕5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对农民收入、支出、投资等的信息需求,而在农业普查住户中组织开展的抽样调查。住户长表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调查的信息,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国家宏观决策所需要的数据,是农户生产经营普查内容的重要配套信息。

    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同志中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培训,住户长表调查工作的部署、培训等费用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安排。要切实加强基层的基础工作,按照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方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住户长表,是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村住户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住户进行抽样调查,收集那些不适宜通过普查方式获取的重要数据,更好地满足用户对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信息需求。

    (一)调查目的

    一是收集国家宏观决策和各级党政领导急需,常规抽样调查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但又不适宜通过普查方式获得的数据;二是收集为进一步分析研究农业普查重要基础数据的辅助信息,使普查结果能够更充分、更清晰地描绘“三农”现状,全面提升普查数据的服务能力;三是在普查与常规统计中建立起有机连接,普查结果和常规统计调查结果相互进行验证,探索普查数据与常规统计数据衔接的方法。

    (二)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在农村地域范围的住户。

    (三)样本选取

    抽选进行长表调查的住户样本,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必须满足长表中的主要指标对国家和省有代表性,有能力的地方可以兼顾对地市或更小区域有代表性的需求;二是不增加普查中现场调查的工作负担,要充分发挥常规住户调查的作用,普查与常规统计调查间要尽可能地减少重复调查。拟进行长表调查的农村住户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农村住户调查的所有样本;二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贫困监测调查中、执行国家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样本;三是各地执行国家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调查样本。

    (四)调查方法

    住户长表调查采取与常规住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办法,即经选定参加住户长表调查的住户,同时收集满足经常性住户调查年报需要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长表调查需要的数据,在普查入户登记过程中不再收集住户长表调查的内容。

    (五)调查内容

    住户长表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五部分:住户基本特征、2006年住户收入、2006年住户生活消费支出、2006年住户生产投入、2006年住户投资、2006年住户能源消费。

    (六)数据处理与发布

    住户长表调查数据实行国家级超级汇总,对汇总结果下管一级的办法。国家统一开发长表调查数据处理程序,参与长表调查住户的原始调查数据必须使用统一的程序进行数据处理。实行统一的数据质量标准,逐级对原始数据进行审核与评估。国家完成数据审核评估后,汇总核定省级调查结果,将核定结果和审核评估后的分户数据反馈各地。在国家反馈核定结果之前,任何地方都不允许擅自对外发布调查结果和使用调查数据。

    (七)调查组织

    住户长表调查在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住户长表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本地区长表调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八)工作步骤

    1.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住户普查长表和长表调查方案。

    2.国家统计局农村司根据长表调查要求修订2006年住户调查年报方案,报国家统计局设计管理司审批;根据修订后的住户调查年报方案和长表调查的需要修订数据处理程序。

    3.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长表调查的国家级培训,各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本地的培训。

    4.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2006年8月1日前上报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名录库。

    5.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一的住户调查年报方案的要求,分别负责组织各自管理的各级住户调查网点年报调查。要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特别是与长表调查有关的内容。

    6.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完成各自的年报数据审核评估工作后,将调查原始数据集中到调查总队,调查总队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数据整合成一个整体,按要求报送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

    7.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按照统一的数据质量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加权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和审核评估后的原始调查数据反馈各地,各地按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在国家反馈汇总结果前,任何地方都不允许擅自使用和发布调查结果。

    8.长表调查数据形成独立的数据库,建立起与普查数据有效的连接。

    9.各调查总队负责建立长表数据库的工作,长表数据库建好后交由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管理。

 ◎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农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11-23)

 ◎  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知识竞答题的通知 (11-22)

 ◎  关于召开全省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方案布置会议的通知 (11-15)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一) (11-14)

 ◎  关于调整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10-30)

 ◎  关于调整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10-20)

 ◎  关于修订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10-20)

 ◎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农业普查工作人员和有关农业普查基本情况的通知 (10-16)

 ◎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农业普查地址编码库上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0-16)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农业普查成果上报时间安排的通知 (10-09)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统计信息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