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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一)

湘农普办函〔2006〕7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6-11-15 08:57:14

 

各市州农普办:

    为解决农业普查工作上可能存在的具体业务问题,便于基层农业普查的顺利开展,省农普办根据国家方案的精神实质,就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普查区如何开展农业普查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规定:农村普查区按“有户就查”的办法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进行摸底。各地在具体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可对农村普查区中的一些地域做特例处理:

    1.主要由非本村(社区居委会)户籍人口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城镇居民房小区。

    2.行政事业单位(如乡镇政府、科研单位、医院和卫生院、学校等)和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联营)公司(企业)干部、职工住宅小区。

    3.在国家已征用、不属于行政村管辖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工矿区、教育园区、大型专业和综合市场、物流中心、风景名胜区等。

    对农村普查区中以上区域视同城市地域处理。凡是本村(社区居委会)户籍村民(居民)居住在以上区域内的,如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视同居住在城镇、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登记;如果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行政村在清查摸底中作全家外出本地户处理。

    二、部分农业生产活动劳动时间的参考标准

    为了规范经营农业的劳动时间,省农普办特制定以下参考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水稻:每个劳动力每亩一季需耗工时20天左右。

    油菜籽:每个劳动力每亩一季需耗工时15天左右。

    烤烟:每个劳动力每亩需耗工时40天左右。

    棉花:每个劳动力每亩一季需耗工时30天左右。

    蔬菜:每个劳动力每亩平均需耗工时30天左右。(不同蔬菜耗时有所不同)

    西瓜:每个劳动力每亩平均需耗工时30天左右。

    养猪:每个劳动力饲养一头猪需耗工时30天左右。

    三、摸底及快速汇总阶段辅助表式(见附件)
    
    
    附件:摸底及快速汇总阶段辅助表式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  关于召开全省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方案布置会议的通知 (11-15)

 ◎  关于调整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10-30)

 ◎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农业普查工作人员和有关农业普查基本情况的通知 (10-16)

 ◎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农业普查地址编码库上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0-16)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农业普查成果上报时间安排的通知 (10-09)

 ◎  关于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09-25)

 ◎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普查业务答疑责任制的通知 (09-25)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布置工作会议的补充通知 (08-29)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通知 (08-28)

 ◎  关于召开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布置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 (08-23)

农业普查辅助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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