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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湘统〔2006〕76号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统计局         2006-10-20 08:29:01

 

各市州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及上报工作的通知》精神,请各市州对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进行修订并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6〕74号),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我局已将2006年城乡划分以后的《全省城乡代码库06.09(文本文件)》放在设计管理处(sjglc)的FTP上,各地统计局要根据2006年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及时调整2006年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并于2006年11月5日前,将调整后的2006年12位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上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二、为了保证代码的准确性,各地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需要的调整后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待各地上报且经省统计局统一审核后,由省统计局统一提供。

    三、为保证农业普查单位不重不漏,请各地统计局与农业普查办公室对农、林、牧、渔场的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提供农、林、牧、渔场名单,各市州统计局按名单核实其行政区划代码。若有遗漏或不一致的情况,请统计局与农业普查办公室协商解决,并由各市州统计局将核实后的名单和编码一并于2006年11月5日前上报。

    四、为满足农业普查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一些村级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编码方法作了补充规定和说明(详见附件)。请各地按规定和说明对2006年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进行调整。

    五、城乡代码上报地址:FTP/sjglc/2006年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文件夹)。

    联系人:李建平,电话:0731—2213742。
 

    附件:关于编制2006年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编制2006年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和

                         城乡属性代码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关于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特殊区域编码的补充规定

    1.如果工矿区、开发区、科研院校等单位编制了政企合一单位的乡级代码,而下面没有村级单位的,则应补充临时村级单位并编制代码,其行政区划代码的村级代码为498。

    2.如果农、林、牧、渔场编制了政企合一单位的乡级代码,而下面不再分村级单位的,则应补充临时村级单位并编制代码,其行政区划代码的村级代码为598。

    (二)关于居委会城乡属性编码的补充规定

    与乡级政府驻地不连接的居委会,如果有自己的地域但没有农业用地,则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6;如果该居委会有农业用地,则村级属性代码编7;如果该居委会没有地域,则按所在村委会的村级属性编制代码。

    二、关于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无地域和空壳村级单位的补充说明

    为满足全国农业普查的需要,无论是无地域的村级单位,还是空壳的村级单位(即有地域、名称,没有住户的村级单位),均要按照规定编制村级码段。

    (二)关于判断连接的补充说明

    1.在判断村级单位是否连接时,凡被实际耕种的农田所隔断,无论该农田是否被征用,一律作为不连接。如果被已经征用,但未开发的非耕种田地所隔断,则视为连接。

    2.城镇规划区域、规划中的工业园区、规划中的多功能地带等一律不作为连接的依据,判断连接的唯一依据是实际建设,即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连接。

 ◎  关于召开全省农业普查住户长表调查方案布置会议的通知 (11-15)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一) (11-14)

 ◎  关于调整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10-30)

 ◎  关于调整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10-20)

 ◎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农业普查工作人员和有关农业普查基本情况的通知 (10-16)

 ◎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农业普查地址编码库上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0-16)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农业普查成果上报时间安排的通知 (10-09)

 ◎  关于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09-25)

 ◎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普查业务答疑责任制的通知 (09-25)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布置工作会议的补充通知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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