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普查办公室,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现就共同做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查找认定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6号)规定的职责,于2008年7月31日前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止到2008年6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包括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行政登记资料(含年检库、未年检库,分别提供),文件格式为文本文件,以磁介质方式报送;于2009年1月9日前,提供2008年7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注册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二、鉴于不同类别单位的审批或登记方式不同,请编制部门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资料,并要对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和挂靠机构单列清单;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资料并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清单。
请国家税务部门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登记资料并增加提供上年营业收入、上年全部税金、登记地址以及注册地址,并按正常纳税单位和非正常纳税单位分别提供清单,有条件的地区提供管户资料。
请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缴纳营业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登记资料并增加提供上年营业收入、上年全部税金、登记地址以及注册地址,并按正常纳税单位和非正常纳税单位分别提供清单,有条件的地区提供管户资料。
请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登记资料并增加提供新、旧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金。
请建设部门提供其审批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法人单位名单并增加提供建筑业资质等级。
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秘级的文件交换方式提供。
三、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清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对于地毯式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负责查找核实,找到的单位要及时反馈经济普查办公室,无法找到的单位要在进行2008年年检时继续查找,查找核实工作应在接到经济普查办提供的名单后1个月内完成。
对最后的清查结果,各部门要共同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四、鉴于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经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
附件:各部门提供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名录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