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各县(市)区工作进度,沟通信息,指导经济普查工作,促进县(市)区经济普查工作均衡发展,目前,株洲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普查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株经办[2004]2号文件)。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经济普查办;及时向市经济普查办上报本地区有关经济普查工作中组织领导、工作进展等情况以及对经济普查的意见和建议。
株洲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决定,此项工作作为经济普查工作评比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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