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工作的联络、指导、督查和组织协调,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全市经济普查工作。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行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县督查责任制。
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所包县(市、区)的经济普查工作,负有联络、指导、督查和组织协调的责任。为了方便工作,各成员单位除一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领导外,还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所包县(市、区)工作的联络汇报工作。各位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普查各阶段的进度情况,特别是普查的几个重要关键阶段,要到所包县(市、区)进行督查指导,可以参加所包县(市、区)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会议或组织协调会议,提出搞好此项工作的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成绩与经验,要认真进行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积极协调予以解决。同时,要及时将所包县(市、区)的工作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报告。
所包县(市、区)工作责任目标必须达到经济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要根据市里的统一规定,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做到不拖全市工作的后腿;经济普查的组织落实(指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宣传发动工作要形式多样,广泛深入;基本单位清查不能出现任何遗漏;普查登记工作的差错率要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允许随意改变或走过场;要确保普查一次成功。
同时各县(市、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要支持、配合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的督查工作,听取督查意见,认真改进工作,齐心协力地共同把普查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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