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为使普查方案制订得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情况,现将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及三个附件(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局内各专业、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县统计局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2004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冶静怡 叶世芳
联系电话:(010)68576342 (010)68573311—80111
传真:(010)68576342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