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
为保证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抽样框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现将涉及抽样框的有关资料核查和补充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按要求核查、补充后上报。
一、乡级及以上区划的核查和补充
1、我们在去年11月对各地2004年9月30日前乡级及以上区划清单进行了核实,这次要求各地在此基础上,对2004年10月至12月新发生的乡级及以上区划的变更进行补充,整理编制2004年底的乡级及以上区划清单。
2、对编制的2004年底乡级及以上区划名称、地址代码进行检查,确保乡、县、市(州)三级区划的名称、地址码准确无误。尤其注意地址码的编写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报送乡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2号)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地址编码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码值范围正确,杜绝重码。
3、收集抽样所需的人口和有关指标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添加到2004年底乡级及以上区划清单中。其中,设区市的市区人口密度:市区人口密度>=1500人/平方公里的标注1,否则为0;乡级区划属性:驻地为1、延伸地为2、其它地方为3(参照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二、乡级地图边界信息的核查和补充
各地在组织对乡级及以上区划名称代码核查整理的同时,要做好乡级地图(随文下发)边界信息核查更正和补充工作。
1、核对地图上的乡级区划名称是否和核查后的2004年底乡级区划清单一致。
2、核查地图上各乡级区划的位置,边界是否准确。
3、对2000年普查以来拆分重组地域发生改变的乡级区划的边界进行更新。
4、对拆分重组后新产生的乡级区划的边界和名称在地图上进行标示。
5、对2004年底乡级区划清单中地图上没有体现的其他乡级区划的边界和名称在地图上进行标示,确保2004年底所有乡级区划在地图上有对应位置,且地图没有遗漏部分。
三、关于核查结果的上报
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保证2004年底乡级区划清单中各级区域名称、地址码准确,增补的各项信息齐全无误。将核对后的区划清单、核查更新后的纸质地图和收集的相关资料于2005年3月15日前报省局人口社科处(乡级区划清单、收集的相关资料通过FTP上报,核查更新后的纸质地图用特快传递上报)。
注意:请从FTP://10.43.8.78/rkc下的“人口”文件夹下载乡级及以上区划清单和国家相关文件。
附件: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抽样框相关资料表式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