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二OO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财政部、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民政部负责协调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
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险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国家邮政局负责邮政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提供军队系统的汇总资料;负责军队系统举办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二、三产业单位普查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普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提供武警系统的汇总资料;负责武警系统举办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二、三产业单位普查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租借武警营区内的社会单位进行普查。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工作。
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调查一组、调查二组、调查三组、调查四组、数据处理组、宣传协调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统一组织试点与单位清查工作,统一布置普查制度,负责问题解答,发布普查数据并对普查资料进行综合开发应用。
调查一组参加研究并贯彻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普查制度,提出数据汇总要求。负责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检、普查资料开发。
调查二组参加研究并贯彻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制度,提出数据汇总要求。负责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检、普查资料开发。
调查三组参加研究并贯彻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制度,提出数据汇总要求。负责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检、普查资料开发。
调查四组参加研究并贯彻除上述专业之外相关专业普查制度,提出数据汇总要求。负责第三产业数据总验收、数据质量抽检、普查资料开发。
数据处理组负责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制订与软件的研制,组织人员培训、问题解答、数据接收、逻辑审核和汇总,名录库及其数据库建设。
宣传协调组负责宣传动员,文件起草,简报编发,落实普查机构、经费及人员,协调工作进度,承办日常性的公文管理和有关会务工作,以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成员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宣传协调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三天通知办公室宣传协调组。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六条 办公室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国经普办字)、通告、函(国经普办函)、会议纪要和工作动态等七种。
第十七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属重大事项,应由主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国务院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 拟文部门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⒈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⒉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⒊通知——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⒋通告——向社会发布。
⒌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⒍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⒎工作动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办公室所有文件的印制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宣传协调组负责办公室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向宣传协调组归档文件。归档要求: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件2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1份(以软盘或按管理人员要求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办公室宣传协调组归口管理。凡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宣传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统一使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请示报告》纸,由提出请示报告的单位(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请示一般只呈报分管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各工作组呈报的请示,一般要签批明确意见,如只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宣传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办公室宣传协调组负责派专人专车随往监印和盖印。
第六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外出,事前需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办公室宣传协调组应随时掌握主任、副主任外出的主要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各工作组组长外出,需由本人提前三天报告主管副主任,并指定一位副组长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组的日常工作,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副组长外出,需提前三天向组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组在集中办公期间的人员考勤工作由其所在的工作组负责。
第七章 经费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由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而特别添置的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宣传协调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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