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文件指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一是要进一步确立政府统计的主体地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调查统计工作。
二是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政府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要实现统计联网。要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系统化的要求,尽快建立宏观经济数据库。
三是要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大支持统计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年性的专项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省、市州、县市区新增加地方经济社会调查任务,所需人员编制由各级根据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专职统计人员工资由县级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分级负担。要积极支持统计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增加统计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