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潭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简称《规定》),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印发施行,此举标志着湘潭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入具体操作阶段。《规定》重点突出了三点: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超量加价。
地处湘江之滨的湘潭,其实用水环境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么乐观。尤其在枯水季节,湘江水浅,池塘干涸,让一些地势高的地方的居民一水难求。根据“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使宝贵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节约用水大势所趋。《规定》对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城市绿化用水等领域的节约用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事宾馆、餐饮、娱乐、医院、洗车、洗浴、游泳等经营场所的,必须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节水器具,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工艺。”这样,随着《规定》的贯彻实施,水笼头水流不断、街上洗车水横流等浪费水资源的局面,将逐步改变。
今年上半年,九三学社湘潭市委员会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就全市的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收取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目前湘潭市市区人口70多万,公共供水由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承担,日供水量约20万吨,占全市实际用水量40%左右。许多厂矿院校都有自备水源,直接从湘江取水或抽取地下水,这些单位用水量大,占全市用水量50%左右,其他自备水源单位占用水量10%。自备水源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费的足额收取。从2004年6月1日起,湘潭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从2005年10月1日起调整为0.4元/立方米,2008年6月1日起调整为0.8元/立方米。公共供水部分由市政府委托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随水费一起代收,其他自备水源单位由市政府委托环保局环保监察队代收。2008年的收费情况是,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共收取2400余万元,足额收缴到位,并按季全额上缴到市财政非税局,而占污水处理费收费基数60%的自备水源单位仅收缴300余万元。
可以说,大量自备水源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的原则,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且污染严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规定》提出,对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地下水源实行有计划的全面关闭,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能作应急水源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用,并给予补偿。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工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指标申请。对用水单位超出的计划用水实行计划外加价制度;超计划用水量在10%-50%(含50%)的,超出部分按本用水单位现行水价加1倍计收;超计划用水量在50%-100%(含100%)的,超出部分按本用水单位现行水价加1.5倍计收;超计划用水量在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本用水单位现行水价加2倍计收。有理由相信,随着《湘潭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试行)》贯彻实施,全市节约用水的风气会越来越浓,用水环境将得到大大优化。
[供稿:湘潭市统计局能源科 李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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