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普查办公室、财政局、统计局:
普查经费是普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6〕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国务院决定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恰逢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局之际,是一项关系全局、十分重大、极为艰巨的基础性工作。在我省境内,要对全省2300多个乡镇、4.8万多个村(居)委会、1482万农户、5456万乡村人口,以及上万个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全国统一的时间、调查项目和填写方法,进行全面登记。此次农业普查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6〕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加强资金保障,保证必需的普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为普查创造必要条件。
二、抓紧核定普查经费预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规定,凡未核定普查经费预算的市州、县市区,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究效益的原则,抓紧核定预算并列入相应年份的财政年度。特别是对各级聘用普查人员的生活补助、培训费用及必须补充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等,要及时足额核定、及时拨付,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州级财政对于经济落后、财政确实困难而难以全部负担有关农业普查经费的县市区,可予以适当支持。
三、认真做好普查物资的准备工作
此次农业普查要查清第一次农业普查以来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耗费大量的物资。根据本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采用光电录入和普查表图像存储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因此,必须提前做好普查的各种物资准备。物资准备的数量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努力落实好普查人员的各项待遇
普查人员的选调,应尽量选用熟悉农村工作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是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时支付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摊派,不得因此而增加农民的负担。对于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区,市州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确保普查人员各项待遇的落实。
五、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统一管理
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文件精神,凡属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普查经费,均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市级财政安排的普查预算也应抄报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切实做好普查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在本次农业普查中,要求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比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加强普查经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统计、财政部门要按照国统字〔2003〕7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业普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普查完成后,全省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将对普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和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普查工作的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