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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的通知

湘农普办〔2006〕3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6-02-24 17:00:34

 

各市州县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参考,请各地结合实际,搞好试点。。
 
    附件: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在试点地区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全过程,检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组织实施农业普查的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点对象

    每个试点地区选择1—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2—3个村进行普查试点。

    在全乡镇范围内普查非住户类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业单位,在试点村普查全部住户。

    农业用地普查的试点会同国土资源部共同进行,不包括在本方案中。

    三、试点的重点

    (一)如何在普查中确定、寻找、联系和访问普查对象。

    (二)修改和完善普查指标和内容。

    (三)测算和评估基层普查的组织、培训、实施等工作的质量及经费使用、工作的强度、难度和普查工作所需时间。

    (四)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如农区、牧区、城市郊区、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等农业普查的特点和规律。

    四、试点实施步骤

    (一)成立试点工作机构。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国家试点工作。由试点省(区、市)及试点县(市)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或办公室人员共同组成本地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当地试点工作。试点乡(镇)、行政村负责人为试点工作组成员。

    (二)落实试点基层工作人员。根据试点地区普查对象的数量、工作的难易程度等,从当地政府机关或基层组织抽调一定人员,或从当地招聘符合普查员要求的人员,组成试点基层工作人员。

    (三)培训。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组织培训,重点是理解把握普查实施细则、填报要求及普查指标解释、人工数据审核方法等。

    (四)宣传动员。试点省(区、市)及试点县(市)的普查试点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普查试点,探索新形势下农业普查宣传的方式和办法。

    (五)清查摸底。目的是查清试点辖区内全部普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行政村(居委会)作为普查区,下设普查小区,建立各普查小区的普查对象名录;在非农村地区,根据工商、税务、民政、编制办、质检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找出符合普查对象条件的单位,形成全辖区的非农村地区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及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名录。

    在清查中发现普查小区内住户的属性不清、普查单位界限划分不清等问题时,要逐条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六)普查登记。按照普查区和非农村地区的单位名录发放普查试点表,由普查员在指导员的指导下访问普查对象,并填报相应的普查试点表。乡镇和行政村的普查试点表由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自行填报。

    普查试点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05年度数据,时点指标填写2005年12月31日数据。

    (七)审核、录入和数据处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收集的普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记录;使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录入审核后的普查表,并进行机器审核和汇总;对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八)总结。要求试点过程中填写试点工作日志,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等逐一记录下来。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对试点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试点结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可行性,分析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建议。总结报告在试点结束后上报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

    五、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06年1月中旬开始,3月初结束。

    六、试点需研究的主要技术问题

    (一)以村民小组、人口普查小区或选举小区资料为辅助资料进行普查小区的划分是否可行?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方法是否可行?探索合理的普查小区规模。

    (二)住在商品房小区中的原农村住户是否纳入普查对象?如果纳入应作为哪类住户进行普查?

    (三)家庭成员中,家庭常住地与其生产活动地分离的,如在畜牧业小区内经营的、滩涂或设施渔业承包者等,如何普查才能做到不重不漏?

    (四)农户、联户、个体的界限在普查中如何界定?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如何界定和寻找?可否对个体从业者适当进行抽样调查?

    (六)住户普查表中的问题,如在填报中是否特别注意了户主与本户实际主要经营者的区别?农业和非农业劳动时间计算中有什么问题?劳动的地点和行业是否清楚?收入的分类和数量分组界限是否合适?住房的现价如何估算?有关住房的指标能不能清楚反映实际情况?

    (七)非住户类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中有关财务等方面的指标是否清晰,难易程度如何?

    (八)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中的财务指标能否反映非赢利性服务单位的活动?

    (九)行政村普查表中有关户籍、人口流动等方面的指标是否清楚,难易程度如何?有关农业机械的指标能否在村级得到?有关饮水质量的指标如何取得?

    (十)乡镇普查表中有关市场及特色农产品的指标是否清楚,难易程度如何?

    (十一)普查人员在访问中哪些指标取得困难,哪些指标定义不很清晰或涵盖范围不全面,哪些指标比较敏感,调查对象反应比较强烈,不宜调查询问等。

    七、试点要求

    要求各试点地区按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组织试点,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普查试点操作办法。试点工作于2006年3月初完成。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试点工作是农业普查的重要环节。通过试点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方案。要求各试点地区农普办对试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全力以赴投入试点工作。

    (二)认真组织,保证工作质量

    试点工作质量如何对整个普查工作影响重大。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并有专人负责,自始至终参与试点工作全过程,抓好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资料

    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列资料:

    1.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

    2.试点地区数据、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

    3.对农业普查方案、实施细则的改进意见。

    4.对农业普查组织实施的意见。

    5.试点工作经费情况,包括宣传、培训和调查补贴等经费支出情况。

    八、试点方案的印发

    试点使用的普查表式、调查员手册、实施细则、农产品名称代码等,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州一级农业普查专题网页加强网络宣传工作的通知 (02-24)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农业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02-24)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杨泰波同志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马勇同志关于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前期工作的汇报》的通知 (02-20)

 ◎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上报第二次农业普查前期工作情况的函 (01-17)

 ◎  关于召开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01-11)

 ◎  关于成立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12-01)

 ◎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1-17)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11-17)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11-17)

 ◎  关于抓紧建立第二次农业普查机构的通知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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