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在国民经济核算的数据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而在本次普查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然而,从建筑业普查的情况来看,如果仅仅按照目前普查的数据进行汇总来反映当地的建筑业总产值或增加值的话,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建筑业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是按照所在注册登记地进行普查的,由于有很多建筑企业跨地区作业,如果按照注册登记地建筑企业所得的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建筑业总产值及增加值,就不能反映当地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第二、目前建筑企业大多数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或劳务分包制),项目经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少交些税费,在通过公司(法人)签订建筑合同时所涉及的投资额往往小于实际投资额,因而公司在统计总产值时就会偏小,甚至有的项目经理干脆上交管理费就行了,公司根本无法掌握其实际完成的产值,这样就导致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企业所填报上来的产值远远小于其实际完成的产值;第三、非建筑单位购买机器设备的投资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等的建筑投资数据在普查时既不能列入建筑企业的数据内,也无法从个体建筑业的数据中体现;第四、投资者购买土地、农户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资无法列入个体户数据进行普查登记;第五、短期内从事建筑业的很容易遗漏,而且即使进行了普查登记,其个人也很难把握所建筑的产品究竟能达到多少产值(包工头或项目经理为了少付工资给工人一般不会说实话),也不知道整个工程的产值。
基于上述等方面的因素,我们建议,在核算建筑业增加值时按年度上报的固定资产额为依据较为可靠,因为投资额是按投资上报的,每一个项目都能找到建筑地点或投资单位。
[桂东县经普办郭锐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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