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阅读技巧

当前位置:首页 > 本站专栏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 > 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湖南省境内司法系统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湘农普办〔2006〕26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6-08-04 09:00:42

 

各市州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狱局、省劳教局: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 司法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省农普办与湖南省司法厅商定,现就湖南省境内司法系统实施农业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内司法系统的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由湖南省司法厅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在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监狱局、劳教局和全省监狱、劳教所(含市州监所)凡涉及从事农业产生经营活动的单位(含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应在湖南省司法厅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成立相应普查机构,各市州司法局要督促所属监所做好此次普查工作。
 
    三、省农普办负责培训省司法厅、监狱局、劳教局农普业务骨干各1名;各市州农普办负责培训当地有关监所农普业务骨干1名。
 
    四、按照省农普办的具体要求,由省监狱局、劳教局分别收集汇总全省监狱、劳教系统(含市州监所)农业普查摸底清查及普查的有关数据上报省司法厅农普办综合后再报省农普办。省农普办负责统一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农普数据上报国务院农普办以及分解到各市州的工作。
 
    五、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农业普查用的普查表由各市州农普办提供。光电录入数据处理工作统一在省农普办进行。按照国家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请省监狱局、劳教局和各监所在普查经费上给予支持。
 
    六、省司法厅农普办设在省监狱局(与监狱局合署办公),联系人:韩佑鑫,联系电话:4592642。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  关于召开第二次农业普查省级综合试点现场观摩会议的通知 (08-15)

 ◎  关于确定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08-11)

 ◎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 (07-12)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 司法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7-07)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各级农普办公室业务骨干名录库的通知 (06-21)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视频会议的通知 (06-21)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提供农业用地数据使用情况的函 (05-23)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成立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试点联合工作组的通知 (05-12)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村、组情况的通知 (04-30)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改意见的紧急通知 (04-19)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统计信息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