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
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了解各部门农业用地数据使用现状,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6〕21 号)文件要求,请各单位提供本部门的农业用地数据的使用情况。包括:
一、耕地面积。其中有水田、旱地面积。
二、园地面积。其中有茶园面积。
三、林地面积。其中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疏林地面积和苗圃面积。
四、牧草地面积。其中有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
五、其他农用地。其中有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和其他用地等数据。
对全省、市州和县市区农业用地数据来源、使用状况、分县汇总数与全省数是否存在差别,本部门数据与国土数据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同时,就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耕地数据统一使用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书面意见和建议请于2006年5月25日前报省农普办。省农普办将在5月下旬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联系人:潘宁,电话:0731—2214494,邮箱:np@omhn.stats.gov.cn。
附件:1.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2.本部门农业用地数据与国土资源厅农业用地数据差异表。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农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6〕21 号)
浙江、湖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国土资源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
为了搞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统计局经共同研究,商定了“统一标准、分工合作、共同核实、共同发布、信息共享”的五项合作原则。为了顺利在全国开展此项工作,决定在你省开展农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现将试点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点组织要求
试点省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参加,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合作五项原则的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核实组织方法和全社会使用开展调研。试点县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所在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统计部门参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各负其责。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全社会使用农业用地情况调研工作要求
试点省由农普办牵头,组织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发改、财政、税务、统计、国土等部门了解农业用地数据使用现状,重点对各部门耕地数据使用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差异原因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耕地数据统一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二)县级耕地核实工作要求
试点县要认真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力量到实地开展核实,试点县要认真研究方案,制定方案实施细则。
(三)对地抽样方法研究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以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为主,组织县调查队开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协助。
三、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事关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农业用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时间紧、任务重,要求试点工作组积极组织力量,在6月15日前完成试点工作,并上报试点工作报告和核实结果。
四、试点经费
试点经费国家适当给予补助,请地方再申请配套经费。
联系人:
全国农普办:王明华、郑云阳、韦革
联系电话:010-63266600-23142
传真:010-63401409
国土资源部:沙志刚、董北平、孙毅
联系电话:010-66558215、66558216;66562931
传真:010-66558201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