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北京、吉林、浙江、四川四省(市)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4]5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全国综合试点工作。其他地区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选择部分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并将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做法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方案》目录
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实施细则
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方案
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四、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式
五、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六、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七、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八、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实施普查的要求
对铁路运输业实施普查的要求
对邮政业实施普查的要求
对银行及相关金融业实施普查的要求
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要求
对证券业实施普查的要求
对军队系统实施普查的要求
对武警系统实施普查的要求
九、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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