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电信企业普查表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5]18号)与我省《关于湖南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公司实施经济普查的有关规定》(湘经普办(2004)47号)规定填报要求有变动,因此在上报国家时,必须与国家要求普查范围一致,现对电信系统的普查表上报要求做如下规定:
1、各市州给省里上报两套数据,第一套按省经济普查办(2004)47号文的要求,以各公司的省、市(州)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市)级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上报,第二套按国经普办字(2005)18号文要求以地市级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地市级分公司和其下属全部分支公司的数据的普查表上报。
2、上报时间:(1)第一套数据于2005年5月10日与其他报表一起上报;(2)把第一套数据删除再把第二套数据加载到程序中后,与第一套数据经过省局审核反馈修改后的其他报表一同上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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