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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信企业普查表上报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经普办(2005)21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5-05-12 09:00:54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电信企业普查表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说明》的文件精神, 对我省电信企业普查表上报问题规定现做如下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电信系统的普查表上报要求有关规定的通知》(湘经普办[2005]19号)文件规定:“各市州给省里上报两套数据,并把第一套数据删除再把第二套数据加载到程序中后,与第一套数据经过省局审核反馈修改后再上报”的此要求取消,各市州不再上报第二批数据。

    附件:

对电信企业普查表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正确理解国经普办字[2005]18号文件的精神,适应各级对普查数据的需求,应按如下方式理解和处理:

    1、省普查办。省级电信公司作为法人向地方普查机构报送本法人的全部普查表,包括视同法人的地市级的数据(其下属的地市级电信公司可将601表的有关资料调整为产业活动单位的602表的内容,不必将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资料单独列出)。

    2、地市级普查办。普查方案规定地市级电信公司视同为法人。地市级公司向普查办报送全套普查表,包括下属的单位数据,并将附属的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列出作为其产业活动单位。

    3、视同法人的地市级公司由各省上报到国家时,分别报送601表、602表(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及602-1表,其他报表免报。

国家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组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关于个体经营户数据处理、数据质量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04-30)

 ◎  关于印发电信系统的普查表上报要求有关规定的通知 (04-29)

 ◎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电信企业普查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4-27)

 ◎  关于印发经济普查数据查遗补漏有关事项的通知 (04-27)

 ◎  关于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的说明 (04-19)

 ◎  关于召开全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会议的通知 (04-11)

 ◎  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普查中央和省抽条部门普查表收集、数据处理、上报职责分工》的通知 (04-08)

 ◎  关于召开全省经济普查第一批数据审核情况通报视频会议的通知 (04-07)

 ◎  紧急通知 (04-01)

 ◎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增设执法检查组的通知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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