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电信企业普查表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说明》的文件精神, 对我省电信企业普查表上报问题规定现做如下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电信系统的普查表上报要求有关规定的通知》(湘经普办[2005]19号)文件规定:“各市州给省里上报两套数据,并把第一套数据删除再把第二套数据加载到程序中后,与第一套数据经过省局审核反馈修改后再上报”的此要求取消,各市州不再上报第二批数据。
附件:
对电信企业普查表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正确理解国经普办字[2005]18号文件的精神,适应各级对普查数据的需求,应按如下方式理解和处理:
1、省普查办。省级电信公司作为法人向地方普查机构报送本法人的全部普查表,包括视同法人的地市级的数据(其下属的地市级电信公司可将601表的有关资料调整为产业活动单位的602表的内容,不必将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资料单独列出)。
2、地市级普查办。普查方案规定地市级电信公司视同为法人。地市级公司向普查办报送全套普查表,包括下属的单位数据,并将附属的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列出作为其产业活动单位。
3、视同法人的地市级公司由各省上报到国家时,分别报送601表、602表(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及602-1表,其他报表免报。
国家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组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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