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1日,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示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普查周期,建立经济普查制度。经济普查的内容包括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建筑业普查。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这是我国普查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拟就经济普查中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供参考。
一、我国普查工作的历史回顾
我国分别于1950年和1953年开展了第一次工业普查和第一次人口普查。当时国家刚开始这项工作,普查内容较少,指标设置简单,技术手段落后。随着以后我国普查项目的增加,普查内容愈来愈丰富,并且广泛使用了现代电子计算技术。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没有形成周期性的普查制度。直到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1994]42号文件,正式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调查体系的请示》,从而明确了普查在整个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并要求实行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普查。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先后进行了5次人口普查、3次工业普查、2次基本单位普查、1次第三产业普查和1次农业普查。整个普查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到周期性普查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调整普查项目和普查周期是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
建国以来我国所开展的各项普查,定期取得了全国人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客观、全面地反映了重大国情国力的发展变化情况,为党和政府认识基本国情国力,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基础性资料,同时,也在推动我国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各项普查制度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暴露出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一)普查次数过多
按现行普查制度,十年中有六次普查,每次普查从准备到结束需要时间少则2~3年,多则4~5年。这样年年普查不断,有的年份甚至多项普查交叉重叠(如第五次人口普查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在目前各普查项目相对独立的情况下,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力量与任务矛盾十分突出。由于每项普查项目均是以统计部门为主进行,广安是一个新建地区,统计部门人员数量仅是老地区的三分之二甚至二分之一。各区(市、县)统计局人数更少,多的十一、二人,少的仅有七、八人,统计部门任务与人员的矛盾非常突出。平时完成国家常规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都有很大困难,而每年还要承担普查工作,更加剧了这种矛盾和困难,基层统计人员不堪负重。二是普查经费落实困难。搞一次普查向财政要一次钱,年年普查年年要。现行普查经费的落实是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但由于文件(包括国务院印发的工作文件)没有明确市州以下政府经费负担的具体数量和标准,欠发达地区目前尚是"吃饭"财政的情况下,经费落实十分困难,因为大多数县财政拿不出钱。统计部门在筹集经费上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效果不理想,经费严重不足。有钱要搞普查,在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节余资金可以改善一下统计部门的环境;无钱也要完成任务,那就只有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克服千难万难了。因而,一方面经济发达、财政富裕地区对普查工作"乐此不彼",多多益善;而另一方面经济贫穷、财政困难地区对普查工作是多而生厌,甚至有的统计局长几乎成了"谈普色变"。三是工作虎头蛇尾。由于存在上述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普查经费严重不足等问题,在普查阶段上反映出重前期,轻后期;在工作内容上反映出重前期普查登记,轻后期资料开发应用。
(二)普查方案科学性不足
一是指标设置过细过多。据有关学者调查,与世界普查方案推荐的指标相比,我国人口、工业和农业普查指标分别是前者的1?1倍、9?3倍和8倍。仅第一次农业普查"四表两卡"指标上千个,调查一个农户需要一个多小时;人口普查项目也由第一次的6项增加到第五次的56项。二是指标效用上的"头重脚轻"。现行的各项普查指标设置满足宏观需要的多,考虑微观需要的少;满足中央需要的多,兼顾地方需要的少,因而地方对普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也是造成地方普查经费落实困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普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大。由于普查方案在实施前组织试点不够,或者说试点的层面不够,方案本身的缺陷以及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无法充分暴露出来,因而方案在正式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动。如"五普"时规定各地普查对象为五种人,辅之以暂住人口表来验证其他地方常住人口是否遗漏,而在普查后期处理为"见人就登",将暂住人口作为常住人口登记,既违背了原定方案,使普查方案失去了严肃性,又造成基层大量返工,劳命伤财,怨声载道。又如第二次"基普",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作了明确划分,又规定某些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填报甲表",给基层普查人员造成理解上的混乱,等等。四是调查时点安排不科学。大多数普查时点安排在元月1日,既与统计年报工作发生冲突,也给财务指标数据的取得带来困难。如第二次"基普"资料收齐汇总得差不多了,又根据专业年报财务指标进行修改调整,费时费力。
(三)普查配合程度下降
一是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营主体和利益格局多元化,加之没有与普查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对普查工作的关注、关心程度普遍下降,配合程度低。二是政策因素的影响。如"五普"对超生二胎申报后费用按夫妇双方三年收之和的低限收取,而在实际工作中早已按此标准执行,甚至有的地方收取更低,无优惠可言。加之老百姓有怕"秋后算账"的后顾之忧,根本不可能如实主动申报超生人口。三是个别调查人素质不高,调查技巧缺乏,使被调查者的配合程度下降。
(四)普查定位模糊
历次普查均没有与常规统计制度有效衔接,或者说每次普查只强调了了解国性国力这一方面的作用,而忽视了检验、修正专业统计数据的作用,普查与常规统计搞成"两张皮",致使普查资料不能有效使用。如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的有关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被有关方面和公众所接受;基本单位普查与限额以下工业数据相差较大,搞"三年消化并轨"。
(五)机构人员变动频繁
没有成立普查中心之前,历次普查均是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普查班子。由于部门的本位主义,不可能也不愿意将本部门的业务骨干抽出来搞普查,因而人员素质无法保证,影响普查质量。即便目前广安市及五区(市、县)都成立了普查中心,但有的地方有机构无人员,或者指定一个专业人员兼普查中心工作,其本身专业工作任务就很多,普查只是额外工作,成了临时任务临时做(应付),临时人员做临时(不安心)。
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国家调整普查项目和普查周期,建立新的经济普查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根本要求,必将推进我国普查工作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三、经济普查需要迫切解决的几个问题
归并后的经济普查,普查的项目有所精减,普查的频率减少,周期更加合理。同时,经济普查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的衔接更加紧密,在一定程度上资料的可用性得到了明显提高。但是,经济普查作为一项新的普查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优越性,达到我们预先设想的要求;能否规避以往历次普查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动我国普查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尚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要搞好第一次经济普查,笔者认为当前至少应该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确定位
普查定位准确与否,关系到普查工作自身的生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济普查首先作为国情国力调查,为党和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是第一位的,也是普查工作政府行为的集中体现,这一点无庸质疑;但同时,经济普查结果也应作为检验常规统计数据质量的依据,并对常规统计数据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普查制度与常规统计制度才能有效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普查工作才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当然,结合当前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现实情况,用普查数据去修正常规统计数据,可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科学设计
科学设计普查方案。一是指标设置宜粗不宜细,尽量做到"少而精",不搞"大而全"。最好采取工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三合一"一张表,下去"一把抓",上来再"分家"。二是普查指标的服务功能上做到中央、地方两"兼顾",普查结果既要满足宏观决策需要,也要满足微观管理甚至个体企业的需要,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加强普查试点,增强方案预见性。方案一经确定,在实施过程中不要更改,保持方案的严肃性,切实减轻基层工作人员负担。四是在调查时点的安排上,要充分考虑什么时候资料能够取得,要从国家一级开始与常规专业统计相衔接,增强普查的可操作性。五是普查工作时间尽量缩短,当年普查当年出成果,提高普查资料使用的及时性。
(三)加快立法
江泽民同志指出: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普查工作也一样。实践证明,过去凭政府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靠大规模的社会动员来开展普查的工作方式,已显不足。普查中经费的问题、配合程度的问题等等,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加以彻底解决,为此,国家应尽快出台《普查法》。在《普查法》中,一是要明确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对普查应尽的义务,以及如何配合普查工作,如不配合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二是要明确普查经费中央和地方各自负担的具体标准,尤其要明确市州及以下政府应负担的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比例逐年增长,国家还应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资金上的倾斜和扶助,使基层统计局长从"要钱局长"中解放出来,变成真正的"普查局长";四是要明确普查资料的依法使用;五是要明确普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加强监督管理等等,使我国普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四)建好队伍
加强普查中心建设。一是高规格设置普查中心机构(各级统计局的二级局或直接设置普查局),增强部门协调能力;二要按编制尽快充实普查中心力量,并且使其专门从事普查工作;三要将普查中心现行事业管理体制转为公务员管理,使其依法行使政府普查职能;四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普查队伍整体素质。
(五)搞好开发
普查资料开发利用得好与否,是衡量经济普查工作是否取得全面成功的重要标志。普查资料的开发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实施。总体原则是:县一级重信息,市(州)一级重分析,省级以上重课题。具体讲,一是要在开发层次上创新,改变过去"写篇文章编本书,整理档案就算数"的低层次开发。要结合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关心的突出问题,专题研究,写出较高质量的分析 资料,供领导和部门决策参考;二是要在开发手段上创新,改变过去越往上资料分组越细,可供研究的问题越多,而越往下资料分组越粗,可供研究的问题越少的现象(特别是到县一级更是如此)。上级普查机构应对基层多提供分组软件等技术手段的支持,保证资料开发利用的需要;三是要在开发方式上创新,改变过去省级以上高水平人员研究深层次问题写高质量文章,而省以下低水平人员研究浅层次问题写低质量文章的现象。采取上下联姻,优势互补,借力研究,确保质量,从而达到领导满意(为其决策提供了依据)、部门满意(为其管理提供了参考)、群众满意(了解了国情国力)。
摘自:北京统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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