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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的通知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农普办〔2006〕56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6-12-27 17:00:02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这次普查,全面真实掌握“三农”基本情况,为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制定农业、农村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认真填报普查数据是每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义务。2006年8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73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严格贯彻《条例》,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农业普查活动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农业普查的各项活动,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普查办公室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条例》,积极宣讲《条例》,模范执行《条例》。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普查人员岗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树立依法普查的理念,树立以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损害统计信誉为耻的观念,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决抵制和排除对普查数据的干扰。

    二、深入宣传《条例》

    农业普查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普查对象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结合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条例》宣传活动。大力推进《条例》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活动,重点宣讲普查数据保密规定和被调查对象的如实申报义务,使全社会了解《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为农业普查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行《条例》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要求,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业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开展普查登记,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普查资料,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依法拒绝和抵制普查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普查数据质量。依据条例,普查对象有义务、有责任接受普查,如实按时填报资料;普查机构、有关部门和普查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更不能以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四、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普查的生命,一定意义上讲,不实的数据比没有数据危害更大。这次普查的全过程都要严格实行数据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既要坚决反对虚报浮夸,又要坚决制止瞒报、拒报,确保调查的真实准确。一要继续严把人员选调和培训关。各地要按照标准选聘责任心强、文化水平较高、熟悉农村情况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所有参加普查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掌握普查知识,具备普查能力,确保达到规定的要求。二要严格执行普查登记的工作要求,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三要强化现场调查阶段的质量控制,通过自查、互查,交叉审核,确保原始数据准确可靠,一定要要求普查员边登记、边复核,坚持自查、互查,力争将差错消灭在普查区。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应根据《条例》的要求,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违反《条例》,虚报、瞒报和拒报等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迅速介入调查,予以严肃查处。对农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决不姑息,坚决查处。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耐心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对个别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依法做出处罚。要做好对普查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关于召开第二次农业普查会议的紧急通知 (12-30)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八) (12-30)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七) (12-30)

 ◎  关于对全省农业普查入户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的通知 (12-30)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六) (12-29)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普查宣传效果的通知 (12-27)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值班报告制度和加强安全工作的通知 (12-27)

 ◎  关于上报第二次农业普查清查摸底数据的通知 (12-26)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五) (12-26)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四)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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