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财政局、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已进入现场工作阶段。努力落实好普查人员的各项待遇,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6〕9号)精神,中央和省财政对国扶贫困县、省扶贫困县、财政困难县的补贴,已结合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各地。但目前仍有部分基层地方,没有妥善解决普查人员的补贴问题。为确保基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普查登记期间认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落实好普查人员的各项待遇。普查人员的选调,应尽量选用熟悉农村工作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是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时支付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摊派,不得因此而增加农民的负担。对于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区,市州级财政也要尽快给予适当补贴,确保普查人员各项待遇的落实。
二、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适当追加地方普查经费。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与财政部门衔接,真正做到普查经费足额核定,及时拨付。
三、认真做好普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组织普查人员学习《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发挥好乡镇、村组干部的主力军作用,发扬奉献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入户登记工作。
四、加强普查经费的监督检查。各级统计、财政部门要按照国统字〔2003〕7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业普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普查完成后,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将对普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和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普查工作的考评。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统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