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的对象包括在城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农业服务的对象。
根据以往普查的经验和个别调查走访发现,城镇农业普查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业生产活动比较明显的,如一些养殖户,他们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活动一目了然。二是农业生产活动不很明显的、难以掌握的,如食用菌生产户、承包农村农林场土地的住户等。三是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界定的住户,如兽医诊所、食用菌咨询处等,他们既从事农业服务,也出售药品、制剂、生产资料等。四是家庭人口中有到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打工的住户,掌握难度较大。
针对以上城镇农业普查区普查对象的复杂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普查质量控制。第一种情况将直接进行普查登记;第二种情况将通过社区人员下片走访的形式先调查摸底,然后再进行普查登记;第三种情况应先界定哪种经营活动收入高,如果是诊疗和咨询收入高就属于农业服务业,可以普查登记;第四种情况中,下岗职工比较多,可以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岗再就业登记簿进行核查,是到农业生产单位打工的就进行普查登记,否则就不是普查对象。
[资兴市农普办 刘学祥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