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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湘经普办(2005)24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5-05-29 18:00:14   

 

各市州经济普查办公室:

    5月27日,我办对各市州上报的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分专业进行了联审,鉴于各地上报的格式不一等原因,给审核工作带来一些困难。现就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上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省经济普查办公室4月16日《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的通知》(湘经普办[2005]15号)文件要求,开展抽样调查。

    二、各市州对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数据(即全面调查数据、包括分户的资料)如有修改或增补的,必须在2005年5月30日晚上12时前上报修改和增补的数据,并附上修改和增补的原因,同时传真由普查办主任审核签字盖章的审批文件。

    报送格式:单机版

    文件名:43XX个体户全部数据.rar,其中XX代表市州地址码。

    报送通道:wxz@omhn.stats.gov.cn

    传真电话:0731-2213742

    三、各市州经普办根据省经普办审核意见,将修改好的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样本库资料于2005年5月30日晚上12时前上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的样本库,各市州必须分列各县的数据(原来单列的没有正式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开发区必须合并到其所属的县市区),上报前各市州必须严格审核其总体代表性、行业代表性等,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按省经普办统一要求:营业收入为元,从业人员为人。样本的编码与普查数据库中的编码要完全一致,并传真由普查办主任签字的审批文件。

    报送格式:单机版

    文件名:43XX个体户抽样数据.rar,其中XX代表市州地址码。

    报送通道:wxz@omhn.stats.gov.cn

    传真电话:0731-2213742

    四、少数县市区对个体经营户没有进行抽样调查评估推算,以普查数据上报的,必须慎重考虑,今后省普查办将以此数认定为该县个体经营户的数据,其普查表必须有个体经营户签字方能认可。在进行抽样评估中,少数县市区的个别行业因为户数少的原因抽样没抽到的,可以补抽样本;不补抽样本的,以普查数为准。

    五、省普查办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个体经营户相关数据分专业进行审核,审定后需要调整评估系数的,将于6月3日晚上反馈给各市州。

    反馈通道:各市州上报个体户抽样数据的邮箱。

    六、对规模(资质、限额)以下企业普查数据查询修改的,必须在5月29日晚上12点以前上报。只报送补报、修改的部分,不报完整的数据,报送格式和通道按原定方式不变。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审批文件样式

 

     
   
 

 ◎  关于做好迎接国家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06-16)

 ◎  关于召开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培训会议的通知 (06-02)

 ◎  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05-27)

 ◎  关于召开湖南省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数据评估会议的通知 (05-24)

 ◎  关于印发《第二批经济普查数据审核人员电话一览表》的通知 (05-17)

 ◎  关于印发电信企业普查表上报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05-11)

 ◎  关于个体经营户数据处理、数据质量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04-30)

 ◎  关于印发电信系统的普查表上报要求有关规定的通知 (04-29)

 ◎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电信企业普查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4-27)

 ◎  关于印发经济普查数据查遗补漏有关事项的通知 (04-27)

个体经营户数据上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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