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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三)

湘农普办函〔2006〕11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6-12-26 15:23:43

 

各市州农普办:

    省农普办将答疑台所提与住户普查表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作统一解答,以便各地解决农普业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此次解答与之前答疑台解答有出入的,以此次解答为准。

    1.农户不住农村而住在城镇,但回来种田,在城镇承包了猪场如何登记?

    答:要在本村进行登记,同时将在城镇承包了猪场的情况也要登记进来。

    2.稻田养鱼面积该如何计算?

    答:稻田养鱼面积不计算养殖水域面积。

    3.洪灾后倒房户该如何处理?譬如:现在政府统一安置在公房或工棚的、暂时投亲靠友的以及房屋在建的等特殊情况。

    答:按实际情况登记。倒房户没有拥有住房,安置在公房或工棚的就只有居住的住房情况。
    
    4.受灾后耕地面积永久性恢复不了的和已播种而失收的如何处理?

    答:受灾后永久性恢复不了的耕地面积要扣除,播种面积按实际播种的算。
    
    5.全家外出户,最后一个离开所在地几个月以上才不作为登记对象?

    答:全家外出户要不要登记不以离开所在地多少个月为标准,而是看本户在本普查区2006年内是非经营了农业,如果经营了农业同时本户不住在其他农村而住在城镇地域要在本普查区进行登记。
   
    6.全家外出,有村里分的山林地(自生自长,几年不用管理),这类户是作为全家外出户处理,还
是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

    答:只要该户的林地(园地)没有转租给他人,则此户是农业生产经营户,需要登记户表,不能作全家外出户处理。

    7.外来户拥有的住房情况如何填报?

    答:外来户拥有的住房情况既要填报在本普查区拥有的住房,也要包括老家拥有的住房。

    8.几户农户合购农业机械如何填报?
    
    答:几户农户合购农业机械可以填入其中一户中,其他户不要填。

    9.自生自长的林地是否属于经营林地?

    答:自生自长的林地属林地经营。

    10.《普查方案》规定:住户成员超过7人的,增加1张户1表,并将第8-14人登记在第2张户1表中。请问:第8-14人是否只填报户1表(续表)的“人记录”就可以了?其他“户记录”内容不填报是否可以?

    答:第8-14人只填报户1表(续表)的“人记录”就可以了,“户记录”内容不填报。
    
    11.外来户从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填写从老家承包的耕地面积,是按分田人口计算平均数,还是按现有人口计算平均数? 

    答:按现有人口计算平均数。
    
    12.退耕还林户全家外出一年多,承包的耕地由他的兄弟种,退耕还林补贴款由他的兄弟带领,请问:该户是不是普查登记对象?如果是,怎样填报?

    答:该户不是普查登记对象,林业情况由其兄弟填报。 
    
    13.网箱养殖面积如何计算? 

    答:只需计算网箱所占水域面积。
    
    14.黑户是否还计算为户籍人口? 

    答:黑户人口要计算为户籍人口。
    
    15.腌制腊肉、山野菜加工、酸辣子加工(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是否算为初级农产品加工服务业?
    
    答:初级农产品加工服务是一种非常原始简单的农产品加工服务,上述问题中提到的加工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加工。
    
    16.请问:农村入伍军人、劳教人员等特殊人员是否需要填“户1表”的“人纪录”项?
    
    答:农村入伍军人、劳教人员不要填“户1表”人记录。

    17.有普查区农户,有责任田,但是承包给另外的农户经营,要不要在户一表载记?然后记载租出,且只填户一表?

    答:如果该农户没有经营别的农业,则只填户1表。
    
    18.有这样一段话:“从业时间相加最高可达到14个月。从业时间超过12个月必须满足的条件是:非农业从业时间为12个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农业从业时间可以最高定为2个月。反之,从事农业时间为12个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非农业时间最高可定为2个月。”请问,这段话这样理解对吗?即:从业时间超过12个月的话,其中农业和非农业的从业时间必须有一个是12个月.也就是说,必须是12+N<=14,而不能是X+Y<=14(其中X和Y没一个等于12)。

    答:这样理解是对的。

    19.哪些普查区属于农村普查区?镇(除城关镇)的居委会是否为城镇普查区?乡镇政府驻地是否属于城镇普查区?
    
    答: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对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的定义规定,凡是符合国家对“农村四条定义规定”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其所辖的地域都是我省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住户普查表》和《行政村普查表》的“农村地域范围”。农村以外的地域是城镇地域。也就是说我们的普查区属性是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中对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的定义来确定。

    20.常年在外游动的外籍养鸭、养蜂专业户,登记时正好居住在本普查小区,但居住时间不到2个月,应怎样登记?

    答:常年在外流动的养殖户登记时正好居住在本普查小区,就在此普查小区作外来户处理,登记户1和户2表。

    21.国有林场代管的村,是否可以将林场与代管村分开划为普查区?
    
    答:首先要确定林场的级别,如果这个林场属村级林场,并且代管的村没有行政区划代码,那么代管的村和林场作为一个普查区对待;如果这个林场属乡级林场,代管的村作为林场下级机构单独划为普查区。
    
    22.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但居住地在城镇,如何填报居住的住宅情况? 

    答:如实填报该城镇居民在城镇的住宅情况。
    
    23.农村中的户籍人口不论是否在家居住,都要登记吗? 
    
    答:户籍人口不论是否在家居住都要登记。
 
    24.张三一家和其父亲张甲共住在一处房屋,其经济独立,这种情况张三和张甲是分开登记户表还是作为一户处理,如何填报户编号? 
    
    答:分开登记户1表,分别编户编号。
 
    25.社区(居委会)中有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普查小区如何划分?
    
    答:如果此居委会划分城镇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可根据工作的大小来划分,也可以不划普查小区,普查区即为普查小区。
 
    26.农业雇工登记的两个问题:

    (1)如果农业雇工是城镇住户,在农村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不是经营农业),当我们入户调查的时候,他不在农村普查区居住,而是回城镇普查区居住,怎么登记?

    (2)在城镇普查区居住的,在城镇普查区从业的农业雇工,要不要在摸底表中登记,怎样登记,在摸底表中只填第3栏和第9栏吗?
  
    答:(1)不用登记。

    (2)要摸底,作为集体户登记。
    
    27.雇请的家庭保姆和护理人员如何登记?
    
    答:在农村普查区,雇请的家庭保姆和护理人员如果是单身外来的作集体户登记。如果在本普查区还有其他住处,要在住处所在的普查小区进行登记。
    
    28.从村集体承包耕地0.1亩以上,抛荒三年以内,年内无任何农业生产活动,是否要登户2表?
    
    答:要登户2表。
 
    29.为他人收割稻谷、连人带牛翻耕稻田,并收取一定费用,算农业服务业收入吗?
    
    答:算农业服务业收入。

    30.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医师的医务人员、学校的教职员工、乡镇站所的工人、公路管理站的工人、收费站的职工等是否算公职人员?
    
    答: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从事公务活动、并从村、乡镇及以上政府定期获得报酬的人员。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职工不算公职人员。

    31.户籍上为一户,儿子婚后与父母分家,居住在一幢房子里,但经济生活各自独立,则该户作为一户还是两户登记?对于户籍上为一户,而需分两户已登记的,分户后的户主姓名怎么填?分两户登记后,户籍上所有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是否按户籍上与户主关系填写?
    
    答:作两户登记,户主姓名可以填实际掌握经济权的人。分两户登记后,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按实际关系填写。
 
    32.农产品初加工具体包括哪些? 
    
    答:农产品初加工指由农民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33.农村地域的单位人口登记能否一个单位作一个集体户登记。不管是否单身外来的人口?
    
    答:农村地域的单位集体宿舍中的职工可作一个集体户登记。

    34.在方案的54页的有林地(H89)的指标解释中,有林地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林地面积,请问作何解释? 
    
    答:规划的林地实际还不是林地。

    35.农村地域上的厂矿单位(不从事农业生产),是否作为摸底和登记对象?
    
    答:农村地域上的厂矿单位(不从事农业生产),作为集体户要清查摸底和登记户3表。

    36.某一对夫妇在某调查区从事半年以下农业生产后双双外出打工经商。登记时全家外出,是否作为登记对象?
    
    答:如果此夫妇外出打工经商的地点在城镇,那么要作为登记对象登记。

    37.爱人在某工厂退休后回农村家,其家庭收入就是爱人退休工资。本户的主要收入填写工资收入或是其它收入?其经营行业填写会哪个行业?
  
    答:填写工资收入,其经营行业按原单位性质填。

    38.村长、书记务农,又有职务,按行业分类是否是其他行业?

    答:村长、书记属公职人员,按行业分类是其他行业。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五) (12-26)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四) (12-26)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收看湖南卫视《乡村发现》专题农业普查节目的紧急通知 (12-25)

 ◎  关于成立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联合工作组的通知 (12-21)

 ◎  关于共同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12-21)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戴军勇同志在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2-18)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县以下中小学开展农普一堂课宣传活动的通知 (12-18)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12-18)

 ◎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在农业普查入户登记前召开村民大会的通知 (12-18)

 ◎  关于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二)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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